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每个人都可能是随时被牺牲的临时工,没有人例外,甚至你是临时活着”。这是6月5日的网络热点言辞之一。引出如此喟叹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的一起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临时工”作为一个群体已经是无数次被推向幕前,在涉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群众的冲突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直接责任人,无证,酒驾,公车肇事,闹事,逃逸……统统乃“临时工”所为。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自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始,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如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统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才更准确,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也就是说,不论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他们的所有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每逢遇事皆拿“临时工”来祭旗无任何意义,试图通过“临时工”来减轻自己的监管职责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不仅违背了法律,更引发舆论的极度反感。
此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管的是临时工长期以来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状。最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单方权利修订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分别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3种劳务派遣形式作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不得超过6个月。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大量存在,让许多编制内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贵族化。有媒体调查显示,在不少地方的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门,正式编制人员与“临时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银行、电信运营商、铁路、石油等领域,亦有不少劳务派遣人员的存在。多数正式工一般从事着相对清闲的工作,而大量“临时工”则被安排到脏、累、危的工作一线。毫无疑问,新法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人员转换压力,但促进我国劳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劳务用工是大势所趋,企业应及早调整用工思路,采取业务外包等方式积极应对,政府部门也应科学制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并积极搭建业务外包服务平台。
一方面法律不允许存在“临时工”,另一方面“临时工”却几乎覆盖所有机关单位,并风行于大大小小的企业。这意味着,法律被挑战的同时,数不清的“临时工”的权益也在时刻被剥夺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出现正合时宜,但现实来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差别不仅仅是同工同酬,他们缺的是尊严,而这尊严毫无疑问来源于“编制”。正如有人指出的,“干的是21世纪的活儿,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这是导致一些单位被迫大量使用编外人员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彻底拯救“临时工”,仅靠法律的强硬表态是不是足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