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工门”屡屡洞开,引起人们不满、疑惑的当口,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大二学生魏煌雄,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求证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系统中“临时工”是何定义?在我国行政部门中,还有多少“临时工”?(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这些年,许多暴力执法过后,“临时工”不是成了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就是一块遮羞布。我一直对此大惑不解。按说,评价行为对错的标准是法规制度,与他身份又有何干?难不成“临时工”杀了人毋需偿命,或者欠了债毋需还钱?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庶民一视同仁,那就应该就事论事,管他本人是何身份?可往往肇事后——比如延安城管将商户打翻在地,还要跳起来踩其头部,致其伤重住院,“临时工”就是最先被打出的祭品。似乎这样一来,就与城管领导毫无瓜葛了。
其实,正式工也罢,临时工也罢,他今天穿着城管制服上街执法,就是城管代表,其中就有执法授权(尽管这个授权有违规制不合法条,那也是用人单位领导的问题,跟临时工本人关系不大),不然,他凭什么成了当事的主角?问题是,人们总是在“借口”上关注较多,放过了临时工形成的原因。因而,一起又一起类似事件,就在“临时工”中轮番上演。
十分感谢这位学法律的大二学生,他能以公民名义,向国家最高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求证“临时工”的定义,并要求公布全国行政部门中临时工的人数,这就是更深一层地追索,有望使这一问题彻底解决。因为若从法理出发,中国现时就不该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则是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的界限,无所谓临不临时。要说临时,打破“铁饭碗”以后的人事制度,都具有“临时”的性质。
现实中“临时”与“正式”的区别,无非一个是编制外的,一个是编制内的;或者说一个是体制外的,一个是体制内的。体制内的正式工,因为有编制,所以有财政支付的工资。但编制又不足以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于是各种“临时工”应时而生粉墨登场。说白了,临时工是“上有政策”时的“下有对策”,是对编制的一种变通。
较之正式工,临时工也是弱势群体,他们干着和正式工相同的工作,甚至是正式工不愿去干的工作,但却享受不到正式工的待遇;工资微薄,福利很少,也少有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也是他们素质低下的原因。再者,因为没有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得靠创收,而“创收”,也成了各种违规的诱因。包括热衷罚款、胡乱收费、乱摊乱派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临时工”都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它多存在一天,就多一天的危险,就多一天的不安,就是一种不知何时爆发的隐患。爆发了,还有一个“替罪羊”的厄运降临身上。——就是对临时工本人来说,这也是极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