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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城镇化与城市管理亟须法治跟进
时间:2014-12-11 10:25:04  来源:城市化网 

    城市化网讯 近日,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知名三农学者张英洪受邀在“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解析了为什么要在城镇化进程中强调法治化。

    张英洪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强调法治化至少有三个基本原因:一是法治城镇化是约束政府公权力的城镇化,因为我们以前的城镇化,一些地方政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征地就征地,想拆迁就拆迁,这就不是法治的城镇化。二是法治城镇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城镇化。几十年来,我们的城市化一个最大的弊端和问题,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是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住房权利。因为拆迁,许多农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三是法治城镇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城镇化。我们现在的城镇化存在很多社会问题,造成很多社会不稳定,就是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正义的现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损害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社会不公平正义,上访的很多,每年的上访、信访量很大,政府对之则加大了维稳成本。社会不稳定就是因为城市化过程中造成了一些社会不公平、不正义。我们讲法治城镇化,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城镇化。

     在谈到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法治框架问题时,张英洪表示,推进法治城镇化要考虑五个重要环节:一是从立法环节上来说。凡是伤害农民权利的法律应该修改或废止。一方面,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体系下,有很多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还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很多是不利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对这些法律,立法者应该坚决废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存在立法的滞后,法律有缺陷或缺失,有的社会实践没有相关法律。比如我们已经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一直出台不了。这样的例子很多。此外,虽然我们有了很多法律,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一些与法治理念不一致的法律,需要加快修改补充。如果这些法治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应对城乡不断爆发出来的千千万万个案。

  二是从执法环节来说。一方面,现在一般强调要严格执法,良法是应该要严格执法,但不好的法律要修改,而不是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存在这么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严格执法,对百姓严格执法,而对政府自己,却不是严格执法。

  三是从司法环节来说。司法关键是公正,但是这个环节上,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的,普遍的现象是法院不立案,民告官很难,造成了大量的信访案件,造成了一系列的自焚事件、群体性的事件。有时拆迁者和被拆迁者都会成为牺牲品。

  四是从守法环节来说。守法,一个是公民守法,一个是政府守法。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不利于守法。但现实生活中政府不守法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五是从维权的角度来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维权,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农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需要法律救济。但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有的地方信访部门搞指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加压,这就产生了一个怪现象,就是有关部门不是积极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而是全力去解决反映问题的人。这种治国理政的管理理念需要反思。

    张英洪表示,提高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就需要推动政府进行转型。它包括三个重点:一是从人治型政府向法治型转型。搞人治的话,只有统治者对老百姓的驯服,不可能有老百姓对统治者的驯服。

  二是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长期以来,政府都是管老百姓的,现在需要的是服务型政府。我们早就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如果不转化为以宪法为统率的制度安排,建设服务型政府,就不可能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就是法治建设的过程。

  三是从无责型政府向问责型政府转变。政府做了很多事,有很大的权力,但是没有责任,这就做了坏事,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只有通过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对权力的驯服,才有可能解决所有的强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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