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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无害化,广场舞才可自我正名
时间:2013-11-15 17:47:11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然玉 

    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近日,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该市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表示,“中国人喜欢热闹,但不能侵扰到他人,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睡眠、学习、工作”。(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国人户外娱乐选择本就不多,广场舞无疑是其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对很多中老年人而言,三两成群、唱歌跳舞,已然成为最主要的日常消遣。但很多时候,这种自顾自的群体欢愉,却有意无意冒犯了第三方的利益。侵占空地、制造噪音,凡此种种舆论针对广场舞的指摘,可谓多矣。恰是有鉴于此,广州方面拟立法限制,方才显得有其必要。只不过,与此举或致的“积极效应”相随,一系列争论也由此衍生。

    最有力的诘问莫过于,“禁止广场舞,置民众的娱乐需求于何处?”很多人不断重复着一个现实:在现阶段社区文化发育不彰的前提下,广场舞几乎是不少中老年走出家门、与人接触、排遣寂寞的唯一渠道。一旦受场地所限,这部分人被迫息歌止舞,未免显得不够人道……的确,这种种担忧不无道理。只不过同样要厘清的是,规范广场舞的区域边界,与给中老年人群提供更多活动场所,从不存在天然的矛盾。所以,理所当然的逻辑是,职能部门固然有权在特定区域禁止广场舞,却更有义务为相应人群受压抑的娱乐需求寻找出口。毕竟管理与服务,本就是公职机构的一体两面。在未来,原生、混乱的广场舞,理应被加以专业引导,从而实现自身无害化并最终自我正名。此一过程,既需要民众的理解和妥协,也有赖于专门部门“堵疏结合”的治理策略。唯其如此,广场舞才能在主流社会认知中,谋得一个体面的位置。

    事实上,广场舞一贯扰民却一直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公众对中老年群体的体谅与包容。但这种脆弱的平衡,显然难以长久维系。此事的本质是,对城市规则缺乏周全理解、且娱乐需求无处排解的中老年群体,被逼无奈去霸地占街唱歌跳舞,只为追求一种低水平的文化体验——这中间,“其他人”的某些权益,显然或自愿或不自愿地,被让渡给了那群大跳广场舞的人。

    过去那种如野草般滋长的广场舞,实际上是因为公共服务缺位,民间各群体为保障中老年基本需求,而长期彼此试探、相互妥协的畸形结果。简言之,这是一个超越规则,任由中老年群体接受“其他人”让利的过程。而在今后,职能部门对广场舞介入干预,一方面势必打破民间就此事形成自发秩序;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建构一个绝对意义上的良性秩序。当然了,我们希望强化管理的同时,也能伴随着相应公共服务的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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