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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扰民,别让居民用法外手段获得法定权利
时间:2013-10-31 21:35:29  来源:北青报  作者:舒锐 

  武汉嘉园小区对于广场舞的争端悬而未决,跳舞的大妈坦言与2号楼业主们的矛盾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由于嫌她们噪音扰民,双方发生过口角,直到用大粪作“武器”。

  如今在各大城市中最流行的活动莫过于广场舞,很多人通过参与锻炼找到了运动的快乐,也结交了朋友。可是,广场舞噪音大问题也给周边居民带来烦恼,已经极大地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多次导致恶性冲突。

  其实,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着界限。如果严格用法律条文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居民已经构成了违法。

  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可见,在居民区大声放音乐大跳广场舞已经构成了违法。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扰民的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

  然而,上述法律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更何况在广场舞这种“法不责众”的境地。执法部门难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收到群众举报,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当法律和执法部门无法保护居民免受噪扰的权利,居民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以暴易暴”。向跳舞人群泼粪,这不仅侵犯到他们人格尊严,更可能被定性为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这还可能引发更为极端的暴力冲突事件。因此,不得不说,广场舞已经成为了城市隐患,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够注意。

  平衡居民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首先需要给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远离住宅区。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时间、设备等细节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限制,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更应该严格执法。让居民无须违法就能获得健身权,让居民无须用法外手段就能获取法定权利,这才是各地政府管理职能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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