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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城市化
时间:2021-04-20 11:11:10 
概念
  半城市化(semi-urbanization)是特指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现象。具体说来,是指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过程中的一种不完整状态,其表现为,农民已经离开乡村到城市就业与生活,但由于户籍制度,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许多方面并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60%, 户籍城镇化率44.38%,两者相差16.22个百分点,意味着2.2亿多人处在半城市化状态。

相关研究
  2010年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城市化国际峰会上,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发布了《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以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规模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半城市化”现象不容忽视。
  报告按城镇非农人口与总人口之比计算出的城市化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为33.28%,较2007年的32.93%,提升了0.35个百分点。而国家统计局按全国城镇人口与总人口之比计算出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为45.68%,两者之间的差值高达12.4%,涉及人口达1.61亿人之多。这部分人虽然已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但几乎没有享受到城市市民的社会福利待遇和各种政治权力。因此,他们又被称为“灰色人口”。这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该报告提出“半城市化”概念,是指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过程中的一种不完整状态。其表现为,农民已经离开乡村到城市就业与生活,但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许多方面并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力,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解决措施
   1、报告提出
  《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调查报告》分析指出,“半城市化”现象是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下的产物,最终需要通过持续的城市化和相关的体制改革来消除。报告最后强调,解决“半城市化”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使进城落户的农民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原有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权利。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是政策层面,围绕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和机制建设,研究创新政策法规。目前农民工在医疗、教育、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没有享受到应得的服务,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城市服务体系的同时,加快城市间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增强体系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二是社会层面的机制完善和建立问题,让农民工转变市民的过程市场化,在社会层面寻求更多机构、企业、个人的参与和投入,形成政策引导、社会支持的双向结构和良好运转模式,有助于解决农民工转化的成本问题。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各类社会服务和支持机构,为农民工在转变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充分的援助和指导,做到转变一个,安定一家,起到带动一群的效果,同时也让更多城市居民理解和认同农民转变为市民后的社会地位和权益。

   2、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
  202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就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做了如下安排:
  第二十七章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第一节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
  第二节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中常住人口折算比例,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主要依据跨省落户人口数量确定。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落户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建立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根据人口流动实际调整人口流入流出地区教师、医生等编制定额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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