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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可承受,为何群租禁不住?
时间:2013-08-18 18:07:41  来源:东方网  作者:叶祝颐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国房租价格连涨42个月、北京房租价格连涨52个月。7月,北京市住建委出台规定全面禁止“群租”。但是,一个月后,记者调查发现,北京的群租现象并未消退。与前几次北京治理“群租”一样,这一次或也将无功而返。北京住建委负责人却表示,根据国际标准,房租水平不超过收入的30%即为合理水平。目前北京的月租水平依然在可承受范围内。(8月17日《华夏时报》))

    尽管北京住建委负责人说,房租水平不超过收入的30%即为合理水平。目前北京月租水平依然在可承受范围内。但是事实上,好多租房人的收入达不到北京的平均水平。房租水平已经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由于房租连续上涨,他们越搬越远,越搬越贵,越住越差。甚至不惜违反相关部门的禁令,继续选择群租。

    在我看来,房租连涨52个月,实际上是一块民生试金石。虽说官员说房租“可承受”,但是群租禁令挡不住群租的现实摆在那里,住建部门应该反思群租禁令为何落空,思考如何化解租房人的租房难题,让他们获得基本的居住尊严,而不是对房租连涨52个月的现实视而不见,坚持作“房租在可承受范围内“之类不接地气的权力表态。

    虽说规范对租房市场管理,遏制房东随意抬高房租,是一条思路。但是,出租屋供不应求,政府过多干预住房租赁市场,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政府认真执行公租房政策,多建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低价出租给外来工值得考虑。如此既能解决租房者的困难,又能迫降涨幅惊人的房租。

    由于原有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限制,买不起房的城市夹心层被排除在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外来务工人员与城市保障房源绝缘,租房成为他们不能承受之重。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建好公租房,有利于增加租房市场供应,平抑房租,群租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在住建部出台规定之前,公租房在一些城市已经有所探索与发展。从各地实践看,发展公租房对“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对实现“居者有其屋”、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相对于“居者有其屋”的社会需要来说,公租房供应数量仍然是杯水车薪。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公租房供给局限于专业人才与部分白领人士,打工者并没有住上公租房。笔者注意到,住建部公租房新规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同时,也附加了“在本地稳定就业须达到规定年限”的准入条件。对于普通打工者来说,找到就业岗位已经颇为不易,还要求稳定就业达到规定的年限,公租房对他们可望不可即。

    因此,要让公租房法规政策真正惠及民生,需要地方政府尽职尽责,做好这样几件事。一是保证公租房建设的数量与质量,扩大公租房供给范围,让包括外来人员在内的更多无房户受益,别让“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成为打工者获取公租房资源的障碍。二是公租房选址应该配套设施完善,方便租户工作、生活,公租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别因房租过高、选址偏远、配套不足,让公租房曲高和寡。三是公租房供给要精确制导,不能跑偏走样。

    作为百姓重要生活资料的住房产品,不仅是商品;它实际上带有准公共品的性质,让百姓“居者有其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给百姓提供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保障房源,是政府应有的责任担当。地方政府应该转变土地财政思维,拿出诚意回应民众期待,认真履行公租房的供给责任,抑制房租连续上涨。

    由于城市无房群体庞大,公租房资源僧多粥少,富人也想从中穷人口中抢食。但是公租房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重要防线,并非普遍的政策待遇。公租房供给对象的确认,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把有限的公租房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由于公租房是一种过渡性住房保障措施,租房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对供给对象严格把关的同时,对公租房退出也要严格把关。如果租房人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已自购住房,就要及时收回公租房。把公租房留给租不起房的穷人。避免因为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被人鸠占鹊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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