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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不应沦为商业的婢女
时间:2012-01-04 09:27:35  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吴睿鸫 
 上周末,国家发改委作出了《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到:“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奇怪的是,记者随后发现,该查询中心已不能办理个人用户的查询服务。同时记者调查发现,与该查询中心有直接或间接合作的商业网站却仍旧进行着身份证比对的收费服务。(1月3日《北京青年报》)

  明眼人一看便知,公安部查询中心为保住身份证信息查询这块利益蛋糕,采取“变通”的手法,用招标或协商的方式与商业网站结成利益同盟,将政府本应该免费提供的公共服务,转化为商业牟利行为,使公众使用以企业名义开发的信息产品时支付费用,来规避国家的监管。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既然个人身份信息是公共产品,政府部门应向公众免费提供,这理应是政府职责所在,也是目前加快公共产品服务体系构建的必经之路,而不应由民众埋单,让公共服务变成商家谋取私利的工具。就目前而言,尽管行政机关看似没有直接利用公共资源牟取利益,但是,由于向其它商业网站兜售自己的权力,归根结底仍是为了牟取私利。显然,这不仅有悖政府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宗旨,也有让公民二次纳税的嫌疑。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在没得到公民或者有关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把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交付给一些商业网站,由他们来发布查询这样的信息,无疑存在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巨大风险。公民身份证比对,看似是小事一桩,实则涉及到政府守法的大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更应成为遵守法律的带头者,倘若执法部门随意违反法律,这不仅会损害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公民对法律的敬重与信仰。

  鉴于个人信息比对会涉及到公民个人权益等重大问题,在国外一般都制定出专门法律来规范。比如,美国在1988年就公民个人信息比对,颁布实施了《计算机比对隐私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无论何种个人信息处理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都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我国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比对交给商业网站来牟利,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公共服务沦为商业的婢女诟病已久。早在几年前,北京西站就设立了有偿提供指路、旅游、公交出行等信息的“北京向导”,每次收取1元至2元的信息费。据某网站对1万多名网友调查,87.19%的网民强烈反对问路收费,认为收费行为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还有,几年前兴起的高考有偿查分,至今仍有些地方照收不误。

  无论是有偿提供指路信息,还是高考有偿查分,抑或是身份证比对的收费服务,与其说有关职能部门的“创收心”太强悍,不如说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对于类似的问题还没有能提升到足够的高度。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白,身份证比对有偿收费,政府部门既涉嫌违法,也体现出公共服务逐利化倾向,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架构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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