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百年发展之路,像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近代中国国家发展中不仅存在着后发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后发劣势。本文研究认为:一个十分重要而关键的因素就是中国国家近代化进程中不仅存在严重的制度化约束,而且这种约束还存在着十分显明的畸形与断层。结合当前中国实际经济运行同样也存在着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前期的潜在后发劣势的萌生。因此,考察近代中国制度化进程,确实是一个需要人们深思的重要课题。
张謇,我国近代著名的企业家、政治家、教育家,1853年出生于江苏通州(今南通)海门常乐镇,祖上几代都是以农商为生。为了改变家庭命运,张謇从小被送入私塾学习,父亲希望他走出一条由读书进入仕途的道路。1894年,41岁的张謇终于高中状元,被授予翰林院修撰。
众所周知,张謇是近代中国实业救国的领军人物,是中国经济近代化的前驱。同时,他也是近代中国制度化发展进程中的关键人物。因此,本文以人物作为个案研究对象,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前期中国制度化进程的若干制度变迁问题。
一、制度化的经济学理论阐释
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结合中国经济近代化发展过程中张謇实业救国的“南通模式”来探讨制度化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有关制度与制度化的概念
目前,中外学术界关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是较为深入和广泛的。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制度概念。从总体上看,新制度经济学都强调制度是重要的或者是内生的,各个派别分别从市场、交易、博弈等几个方面定义制度。其中,以道格拉斯诺思、青木昌彦为代表都强调制度的博弈规则。不同的是,前者将制度分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后者强调制度的共时性与历时性,强调均衡制度下的制度变迁的机制。(1)2-3另外,以柯武刚、史漫飞为代表强调制度的历史性,并将制度分为相互能够灵活转换的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种。(2)119-120
本文认为:制度首先是历史的,其次制度是与技术的互动结果。具体地说,制度是根源于技术变动并与之互动共同激励经济运行的一种动态博弈机制。因为制度和技术的无国界模仿性,本文定义制度与技术本身都有内生与外生的一面。而且不同于技术,制度不仅包含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种,而且同时并存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所谓制度化不仅包含制度与技术之间内在与外在的均衡与匹配的过程;而且存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同步博弈过程。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过程不仅是同步的,而且具有一体化的联动效应。
(二)对于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的理解
按照上述制度化的定义,认为:近代中国的制度化进程不同于日本等一些国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近代中国,一方面技术的近代化先于经济的制度化,也可以说新技术的引进与模仿和制度的模仿与变革是不同步的;另一方面在近代经济制度概念中,经济组织运行异动状况、制度延续与变迁以及立法原则等三大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因素的联动效应综合影响着近代经济制度化进程,但是近代中国制度变迁中,经济组织的运行早于以立法为主的正式规则,导致经济组织的运行不稳定性等异动现象。这些异动现象不仅影响着经济制度化进程,而且制约着技术模仿后发优势的取得。因此,不同于日本近代经济的崛起,由于近代中国制度模仿与创新滞后于技术模仿与创造,导致中国经济近代化过程中后发劣势的出现。
根据我们的研究: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期是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进程中重要的奠基时期,对中国近代化经济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推动作用。其中,在这个既短暂又更迭频繁的政治变动中,不同政治阶段或周期有不同的经济制度化发展的特点。本文按历史的政治周期将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期分为几个时期:清末立宪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等进行研究。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近代中国不仅技术的引进与创新先于制度的模仿进程,而且在制度化进程中,非正式制度安排先于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说中国近代内在制度的发展早于外在制度的发展。撇开政府的性质而言,中国经济近代化发展始于清末立宪政府,真正崛起在北洋政府时期。这两个时期既是中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峰点,也是民营经济制度化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前者是国外技术转移与中国技术引进的重要时期,也是宽松政策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开端阶段。后者是近代中国技术引进与应用的创新积累期,也是民营经济制度化带有关键性与建设性的奠基阶段。同时,这两个时期不仅在制度安排上带有明显的继承特点,而且在制度延续与兼容性上保持着渐进适宜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国情的特征。
本文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张謇的实业救国之路,认为:张謇在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尤其是民营经济制度化进程中作出了开拓性的历史贡献。
在清末立宪政府时期,张謇一往无前地投身区域性的民营经济组织运行实践之中,积极开创近代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在北洋政府时期,他在亲身认识到清末官僚经济发展的弊病后,更加注重在民营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种制度约束,一改清代的立法原则,着力制定各种有利于近代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具体地说,张謇在实施实业救国的计划进程中,十分重视在学习西方先进经济制度的背景下,建立与规范近代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
1907年,南通成立保坍会,1917年又成立水利会,会址设在农会,两会的会长均是张詧。前排左三起:荷兰水利专家特莱克,张謇,张詧。
在担任农商总长和建立“南通模式”时期,他受命完成了包括农工商在内的较为全面的经济制度体系。尤其是,他强调在官办企业陷入窘境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发展在近代中国经济增长中的引擎作用,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制度的建立不仅一方面从国家到地方,另一方面从宏观到微观,而且既重视从点到面的体系安排,又十分重视制度的延续与发展。
二、中国制度化的实证分析
中国的国家近代化在东亚地区十分典型,但也是十分复杂和滞后的。一个核心又关键的因素就是大国制度化进程中的多变性或不稳定性导致的制度失衡。然而,
本文在制度化实证分析中发现:在中国制度化整体缺失中,张謇的实业发展之路却为近代中国乃至当代中国的制度化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原创性贡献,其创立的“南通模式”堪称中国制度化的典范。
在这里,本文从制度体系变迁、官办经济与民营经济制度、局部制度与整体制度的关系、政治制度化与大国经济、制度化进程中的延续性与兼容性、张謇在制度化进程中的历史贡献等六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制度体系变迁与国家近代化
国内外学者认为,近代化是近代中国的历史主题和根本问题,适当采用近代化概念和方法研究近代中国对中国近代史研究来说是有益的。“近代化”是指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全面转变的艰难历史过程。美国学者费维恺在论述中国近代化不能顺利实现的原因时认为,一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不能适应现代世界的要求,对西方冲击的全面反应不足;二是中国固有的制度上和思想上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障碍。(3)2-3
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制度化首先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在内的制度体系综合、协调发展的进程。
在一定意义说,中国近代化也是制度化的进程。近代中国国家发展中制度化安排的滞后性(尤其是经济制度化安排)以及制度化进程中的非匹配性和高协调成本是制约中国近代化的关键因素。因此,一个制度体系是否良好和有效主要取决于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兼容性。这里,本文重点从经济尤其是产业近代化与全面制度发展的角度研究张謇在中国制度化中的特殊贡献。事实证明,张謇不仅积极致力于创立企业、公司,而且全面改革国家金融、农业、文教、贸易、投资等各个方面的体制。他在很多领域所进行的制度创新都对现在有重要的启示。张謇实践的伟大之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仅仅进行一项制度改革是不行的,而应该是进行全面的全国性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市场制度的创新。遗憾的是,张謇在南通的成功实践是局部的,中国的制度化和近代化在全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广泛的和稳定的制度基础。
1.经济近代化与制度体系的突破
随着制度经济学的不断发展,制度的概念越来越被内生化。道格拉斯.诺思在论述西方世界的兴起时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4)9但是,如果进一步说的话应该是制度与产业化进程是互为影响的。有学者在论述近代中国制度变迁时认为:制度的突破和新企业的建立实际上是一个互相依赖的过程。本文从农、工、商等几个方面论述张謇在近代经济制度化中所作的前驱性与建设性贡献。
近代中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由于西方的冲击,中国沿江沿海地区的农业初级产品在农产品贸易的带动下形成了一些区域性发展势头。但是,当时并没有形成专业化种植格局。19世纪末,张謇则打破传统农业发展的常规,用公司制度的方式来发展近代大农业生产,由此近代中国农业专业化区域开始正式出现。般地说,农业专业化分工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体现。张謇基于棉铁主义的初衷,率先在南通开始了近代农业的规模经济发展之路,这是近代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开端。W.阿瑟刘易斯在阐述制约贸易与专业化发展因素时认为:“一旦人们开始专业化,就必须要有某种机制来协调他们的活动。”(5)88可以说,在经济发展中,专业化的制度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专业化区域里,张謇实行全新的农业制度,改良土壤、综合开发、引进与推广农业技术,从而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更为重要的是张謇于1901年创建通海垦牧公司,将股份公司制度引入农业经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近代企业的管理方式。他在《通海垦牧公司集股章程启》中说:“公司者,庄子所谓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也。”“甚愿天下凡有大业者,皆以公司为之”。(6)212事实上这种公司制的农业经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租佃关系性质,实行议租分成制,并将公司自垦和租地农场主制度结合起来,使得佃农与公司共享开垦成果。张謇不仅在微观企业制度上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在宏观农业制度上也进行了建设性的改良。在他担任北洋政府农工商部长时颁布了《奖励植棉制糖牧羊提案》、《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等,进一步提出采用保育主义政策,并对棉花种植区域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专业化区域的发展制度(6)。最为主要的是,张謇在北洋政府时期从农业的概念出发,不仅重视种植制度的公司组织化发展,还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森林法》与《狩猎法》。因此,从总体上看,张謇的大农业概念和他在现代农业管理制度基础上考虑农业的专业化发展,实质上表明张謇是一个有近代化思想的“重农主义者”。
众所周知,近代化的企业制度是从洋务运动开始的。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企业制度,本文认为是从张謇所创立的“南通模式”开始全面突破并成型、成熟起来的。
1907年,张謇创建大生纺织公司,实现总理协理制度,并按照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总经理和查账员(即现在的监事会)。民国以后又不断按照《公司法》修改《大生纺织公司章程》《董事会办事章程》等多项规章制度,形成了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董事、监事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来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7)370-420经济史学界在评价张謇所创立的大生企业体系时认为,大生模式在当时较好地解决了官商关系问题,在企业产权关系、经营管理体制和利润分配制度等方面,对官商督办模式进行了改革,进而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使得大生模式成为清末民初中国民营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典范。大生模式的形成标志着官营模式占统治地位的终结和民营化成为中国企业制度发展主流时代的到来。(8)468-469但是,大生企业制度系统也未能摆脱当时通行的官利制度的存在。对于这点张謇是十分清醒的。他在担任农商部长时试图通过《公司保息条例)等制度来改变官利制度,他在给大总统呈文中说:“今以保息之法,由国家指定的款,专备保息之用,民间能结合公司资本达若千万元以上者,每年给予若干元,以为其资本之息。冀投资者对于将来,有无穷之希望,对于现在,又有自然之收入,庶几集股较易,而公司之成立较多,公司当三年之内,不须剥蚀资金,以应股本之息,则发达较速。”(9)16但是,由于北洋政府的财力有限,这项制度未能实现。这使得张謇所创建的大生企业制度像历史上诸多官营企业一样受制于当时传统经济的制约而带有当时传统企业制度的烙印。
经济史学界认为,从一种长期的历史观点来看,盛宣怀所组成的工业代表了离开制度壁垒的一个裂口,从而为后来的突破并建立先决条件作出了贡献。(3)313在这里,如果将謇与洋务运动时期的盛宣怀相比较,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果洋务运动时期盛宣怀的工业化时代制度已经实现突破的话,那么张謇在19世纪末在南通开辟的产业制度化模式无论是农业专业化还是工业化都应该是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进程中的先导。
2.制度体系裂变与国家政治近代化
在近代中国制度体系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制度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共同合力下,在西方技术转移冲击和中国技术引进的模拟与消化进程中发生着较为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民族工业的日趋发展,近代国家政治制度也在发生急剧转型。这种转型最为明显的主要体现在清末的立宪上。当时的立宪是双向进行的:一方面是清朝政府主持的自上而下的预备立宪过程;另一方面是立宪派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张謇作为实业救国的先行者积极推动立宪。他在日记中写道:“亟求立宪,非以救亡;立宪国之亡,其人民受祸或轻于专制国之亡耳。”(10)375同时,张謇在上海集议筹办谘议局,成立谘议局研究会,为协办地方官办谘议局费尽心机。这种类似西方地方议会的谘议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开天辟地的。虽然这种制度未能实现,但是在一定意义上说谘议式的政治制度无疑是中国政治近代化的标志。而张謇在这种政治制度的突破中堪称是近代中国的先行者。
(二)局部制度与整体制度的关系
一般地说,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扩展、合作的制度发展过程同时制度本身又制约着人类交易与分工行为不断在更大范围内出现。值得研究的是,在不断扩展、合作博弈的制度发展过程中,局部制度突破是整体制度得以推广、创新与发展的关键与基础环节。同时,局部制度与整体制度之间的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是一种制度得以扩展和制度合作的核心因素。
通过对“南通模式”的研究,本文认为:张謇在区域内的局部制度创新是近代中国的创举,但是这种局部制度未能得以扩张、延展则体现了近代制度环境的严重缺失。
1.地方制度发展与区域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一国整体制度的发展总是趋向于稳定中渐进实现突破的,局部制度的发展是制度突破的最为重要的博弈力量,但关键是这种区域性的定制是否能真正而持续地穿透原有制度的内核。
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张謇开拓的“南通模式”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的中国制度转型中凸现了这种作用。
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这个区域特殊的区位优势与张謇实行的一体化的制度发展战略;二是张謇实业的重要实践恰好置身于两个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清末立宪和北洋政府初期。同时,张謇又亲身参与立法实践,协调局部制度与整体经济制度的发展。
一般地说,“任何制度安排,不论是区域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是以新兴技术和全球性市场制度作为其外部环境的。因此,各种制度安排以技术和市场为媒介而潜在地相互联系。”(1)375无疑,张謇的“南通模式”也是建立在南通的成熟市场和西方外部技术转移的背景下实现的。南通的区位优势主要是处于长江三角洲的核心部分,它有对内对外两大优势。当时,长江三角洲是中国的发展窗口,是中国沿江沿海的重要枢纽,因此依托南通,背靠上海这个中国最大的工业和贸易中心进行实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应该说,在地点选择上张謇是独具慧眼的。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这个区域内,张謇并不是仅仅建立一种现代工业体系而已,而是建立一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建立了包括工业、金融商贸、交通运输、盐业、农垦与农田水利、文化教育、慈善公益、大生系统武装、在外地投资与资助的企事业等在内的完整的区域发展战略。这里,本文对具体制度不作更多描述,我们从总体上考察这个区域制度安排时发现: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说一枝独秀,是中西经济制度合璧与交融的制度典范。一方面张謇在竭力突破原有制度的约束,实现区域性资本主义发展模式;另一方面是我们特别关注的一体化模式。
2.局部制度安排与整体制度变迁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处在一个重要而且激烈的制度转型期。进一步说,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是中国制度转型最为关键的阶段,它直接影响了近百年的中国制度发展进程。这个制度的转型时期,近代中国制度有着明显的三元机制运行特征:第一,主体制度环境变迁的性质不断异动;第二,整体制度规则依靠局部的制度安排发生变化;第三,从制度细分的角度说,近代中国非正式规则先于正式规则而得到发展,组织的制度安排在整体制度环境的约束下渐趋失去有效性。
结合历史发展进程和南通的个案来看,本文认为:“南通模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是近代中国最为有效的局部制度变迁的个例。
在近代中国制度环境存在官营与民营制度博弈异动的情况下,“南通模式”在制度大变迁的夹缝中实现了制度的突破性发展。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转型期通常被进一步分为:一个是相对短而混乱的制度危机阶段,其中急速的环境变化引发了超临界规模的参与人的认知危机,各种变异性决策以一定规模进行着试验;另一个是各种决策均在进化选择压力的作用下接受进化考验的阶段。随着某些决策在进化过程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后一时期最终和制度稳定阶段汇合在一起。如果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前一个阶段,我们会发现,制度演进过程是一个间或地被一些转折点所穿透的过程。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视野伸展到进化选择的第二阶段,制度变迁过程似乎又是渐进的。”(1)240结合中国近代经济史,近代中国的整体制度变迁确实是一种渐进的进化过程,制度性质的变化经历了由洋务运动时期的官营经营体制为主的格局、孙中山注重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财团经济的发展变化,这条制度发展的主线是稳定的。归根结底这取决于中国更为特殊的制度环境,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就普遍意义而言,经济是一种特殊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进行。更确切地讲,经济是指这么一种行为,它有可能是政治的行为,只是寻求以特殊的方式实行。”(11)9可以说,中国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一直和政治分野、战争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制度建设带有十分明显的政治属性,真正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地位没有更好地确立起来,甚至还不如中国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发展条件宽松。但是,近代实业家张謇所经历的实业救国的道路确实是像学者青木昌彦所说的属于制度转型的第一阶段,张謇的实业实践是在清末经济制度急速变化的背景下所做的试验,是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演变中被局部穿透的过程。不同于洋务运动时期盛宣怀所进行的制度突破,张謇首先在清政府没有新的制度出台前率先在南通一隅大力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实现区域性经济增长。
(三)官办经济与民营经济制度
自古以来,官办经济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流。但是,由于近代中国制度环境的急剧改变,民间资本的力量开始骤然上升,因此民营经济制度的设定已经成为制度转型的重要议程。
1.制度环境与民营经济发展
张謇实业的重要实践恰好置身于两个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清末立宪和北洋政府初期。这里,本文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两大分支——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来诠释这段历史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制度经济学家Lance Davis和Douglass North在定义这两者时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他们确立了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治理选举、产权和合同权利的规则便是这类规则的例子。制度安排是经济单位间的安排,它治理这些单位合作或竞争的方式。它(能)为其成员提供一个可以合作的结构或一个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制度环境分支是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建立博弈规则,制度安排分支更多的是关于组织的细节的。”(12)129应该说,在当时的制度环境还是传统的小农制度约束条件下,张謇大规模在南通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式的民族工业组织确实是区域性的制度安排的历史性突破。当时,张謇在南通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末适宜新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定与产权制度变迁,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私人部门在制度大环境中博弈力度。在20世纪初清末立宪政治改革后,南通的新的经济制度得到了肯定与大力弘扬,使之成为整个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在北洋政府时期,张謇由在原有清廷新兴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并细化了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原则与内容,因此南通区域性格局乃至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又有了空前的释放与发展。可以说,张謇抓住了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和有利于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定的两个关键时期,也就是说他的实业命运始终在民营经济的非正式化和正式化制度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贡献。
2.民营经济制度的创新与国家经济近代化
中国近代经济制度化的开始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从洋务运动开始的。当时的经济制度化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观上以官营模式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出现;二是宏观上在口岸经济条件下海关制度的建立。前者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中国之所以不像日本那样实现现代化是因为中国社会十分庞大,其组织亦极其稳固,因而无法迅速转化为西方的组织模式”,(13)349也就是说由于原有制度的顽固造成了早期工业化的流产;后者的制定使中国丧失了自康熙建立海关制度以来所形成的海关主权沿革,以致清政府“无法像其他国家政府一样领导并管理本国的商业活动因而在经济上渐趋没落破产”。(13)375但是我们从世界近代史发展来看,实际上真正有了立法规则一国才开始呈现国家经济行为,也就是说立法行为标志中国经济制度化与近代化的真正开始。这种立法开始于清末立宪时期,当时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法律规制制定了若干法律条文,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覆没而未能实现。
张謇在清末洋务运动的基础上引擎了区域性民营经济组织的动力,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他在南通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工业、金融商贸、交通运输、盐业、农垦与农田水利、文化教育慈善公益、大生系统武装、在外地投资与资助的企事业在内的经济文化制度体系。这个组织制度体系将该地的市场、技术以及资本与外部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了这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优势。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14)9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高峰发展就证明了中国经济组织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同时,这种增长在20世纪的持续出现又恰恰在张謇的进一步立法规范下向前推动了一大步。张謇在担任北洋政府农商部长时期在清末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较为完善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得民营经济有了明确的国家经济规范准则。因此,可以说张謇在经济组织和制度创新上对近代中国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四)政治制度化与大国发展
本文的区域一体化的意义已经不仅局限于经济的一体化,它包含了深刻的政治意义。当时,张謇在南通一个区域所进行的一体化的制度创新在一定意义上凸现了一种大国社会局部繁荣的兴起。
张謇在着力发展南通经济的同时试图通过经济一体化来扩大绅商的政治权力从而实现地方自治的蓝图。在当时条件下确实是一种建设性、开创性的制度安排。张謇在总结这种制度安排时说道:“走抱村落主义有年矣。目睹世事纷纭,以为乡里士夫,苟欲图尺寸以自效者,当以地方自治为务。地方自治条理甚繁,当以实业教育为先。盖犹孔子富而教之之义,使地方无不士、不农、不商之人。走施诸南通,近30年,薄有成效。”(15)426-427张謇在南通的这种实践在试图将原内在制度的演化与外在制度的设计结合起来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对于现实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只是遗憾的是,在南通始终没有建立地方立法系统,以致南通一体化模式是一种十分松散的结构体系,其结果未能持久地延续下去。同时,这种模式由于当时制度环境的阻滞也未能扩展到较多区域。然而,从近代整个制度变迁史来看,“南通模式”的社会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五)制度化进程中的延续性与兼容性
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张謇在南通的局部经济制度的突破对整个近代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
但是通过对张謇在做农商部长时的制度研究,我们发现:他对近代中国在制度延续与兼容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对国家法律制度的重新认识
众所周知,1840年以来中国制度发展在受西方冲击的障碍下进入极为疲惫的状态。面对这种局面,虽然制度必然转型,但是经济落后的中国政府几乎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原有制度进行有效的调适。然而,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制度转型过程需要多长时间。学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认为:“制度只在普遍性的制度危机之后才会逐渐演化和趋于稳定,直到下一轮冲击的来临。如果我们从单个域的制度变迁转向经济整体制度安排的变迁,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某些域的制度变迁速度相对快一点,而另一些域的制度变迁则可能相对缓慢。”(1)246问题是近代中国的制度变迁并不是在普遍性的危机之后开始的,而是一开始是靠局部经济组织的发展渐进推进的,后来出现了大刀阔斧的制度性质的异动实质性地改变了变迁的延续性。因此,中国制度变迁包含有较为复杂的一面。然而,张謇在这个较为震荡的制度变迁时期能够清晰地认识到中国制度变迁的适宜性与兼容性,为近代中国政府调适制度转型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国外学者在谈到近代中国的近代化时,认为洋务运动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将西方的榜样嫁接到本土的传统制度上,结果,本土的惰性阻碍了现代化的进程并扼杀了革新的需要。”(13)386确实,当时的技术转移和本国的制度是十分不匹配的。同时,“1870年以后,通商口岸经济的繁荣为中国引进了大量资本和企业管理技术。如果条件合适、时间允许,中国可能会因此突破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而越过工业化进程中的瓶颈阶段。但通商口岸的经济活动只是中国经济的一部分,因而难成气候。当时日本的发展表明,工业现代化需要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且应与其他领域一道全方位地进行现代化转型。但中国(除了在通商口岸以外)恰恰缺少这些必要的条件,既无明确的国际政治目标及成熟的法律制度,又无稳定的货币操作规范可循,加之政府领导无方,民族企业又先天不足难以自立,实现工业现代化仍然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13)378
本文整体认同这种观点,但是历史到了清末立宪时期制定了很多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中国制度变迁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反,如果考察清末的制度变迁的实质性意义的话,我们认为应该是19世纪末张謇开辟的“南通经济区“的制度建构。同时,更为重要的还体现在民国初年张謇做农商部长时所进行的制度改良计划。这种改良不仅付诸实践,而且从根本上奠定了民营经济的制度与法律地位。
为了抵制资产阶级革命,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颁布《宪法大纲》,并开设修订法律馆。仿照外国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定了各种单行法律草案,打破了诸法合体的立法形式,在经济方面颁布了《商人通则》、《公司律》、《破产律》、《大清商律草案》等法律制度。通过经济立法,清政府正式承认了民营工业的合法地位,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鼓励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出发点是站在地主、买办等立场上,结果民族资本的根本利益并未得到实质性保障。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确立商品经济的资木主义立法原则,但是发展实业的目标却立足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当时由于存在时间较短,各种法律基本上是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出台,缺乏正式法律效力。但是,在张謇担任北洋政府农商部长期间,实行产业保护政策,进一步明确民族工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并付诸实施。
需要强调和进一步思考的是:首先,不同于孙中山在资本主义立法原则下重视国有经济发展的战略构想,张謇深刻而清醒地认识到清政府官营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端,明确提出着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制度战略。其次,张謇在有效承继清政府时期合理法律法规内容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合乎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国情的经济法律体系。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之间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而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稳定。”(1)19从这个意义上说,张謇时期对清政府法律制度的继承是合乎当时实际经济发展的,而且将民营经济置于一个重要地位对近代民营经济制度化的延续是十分有建设性的。德国学者在论述制度的有效性时认为:“稳定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人们已使自己的优点最佳地适应了老的制度,并养成了近乎本能地遵守它们的习惯。因此,制度的稳定性减少了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了制度的可信赖性,并因此而促进了人际交往。”(2)114这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张謇时期承继与新制定的一些制度是否有效的。一方面,我们说清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虽然未能付诸实施,但是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非完全照搬资本主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它照顾了诸多阶层的利益,使得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带有一定适应原有制度和国情的稳定性和定制性,并非全部的新设计。张謇改变原有保守的立法原则,实施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原则,并在竭力保护民营经济的框架下继承原有制度,确保原有制度的稳定性。因此,本文认为,张謇时期制定并实施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法规是很符合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的,而且制度的继承与延续使得新增制度带有很强的兼容性和建设性。
事实证明:在他的任期内,农商部制定、颁发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对中国的农工商业实行奖励、保护和补助之法,促使中国实业振兴和工商改良,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从这些法规的内容来看,明确和便利了公司呈请注册的手续,减少了守旧势力的勒索和阻挠,有利于兴办实业活动的展开;它规定了工商业的自由经营,把专利权明确限于发明创造,废除了封建性的开办企业垄断权利,给私人资本尤其是中小资本开办企业解除了若干束缚,形成了民间兴办实业的热潮。它所推行的提倡国货、鼓励垦荒、减免土货税收等种种政策措施,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工商业的发展,适应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2.近代商会制度的延续
关于商会的研究,学术界历来都是十分重视的。总体上来说,学术界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为:商会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工商界与国家政权的纽带和桥梁。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商会能够有效地节约市场交易成本。(16)本文在赞成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近代商会是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自助自强组织。作为一种商业组织的制度变迁具有很明显的连续性,正是这种连续性使得商会在近代商业资本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引擎作用。而张謇在商会组织延续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从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中国特有的口岸与条约经济制约,清政府已经无法很好的管理本国的商业活动,而且中国政府的关税自主权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阻碍,使得本国商人在同洋商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13)374-375因此,加强中国自身商业组织的自强自助能力是十分急迫和重要的。清光绪22年,张謇在论商会议中明确的提出:“天下之大本在农,今日之先务在商。不商则农无输产之功,不会则商无校能之地。各行省宜有总会,各府宜有分会。分会有长,长考府辖之县最王之产、最良之产,与风尚之华朴,民俗之勤惰,工作之精粗,市情之消长,各列为表。度其所宜兴宜革宜变之故,斟酌其如何革如何兴如何变之办法,闻之总会。总会有督,督考长之所考,而决其行止,闻于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为之主持保护。”(17)11这里,张謇强调了两个观点:第一是商会是近代改革与改良的重要制度变迁;二是政府将重视保护商会的合法行为。于是,在保护商权的呼声下,清政府在1904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26条,这标志着中国商会的正式建立,之后全国各通商大埠和重要城镇也相继创立商会,外洋各埠的华侨商人则纷纷创设中华商务总会。当时的一些团体提出:“欲兴商务,必以各设商会,始行之有效,各商会再联一大商会,庶由点成线,由线成面,内可以与政府通商人之情况,外可以与各国持商务之交涉,非设商会不为功也。”(18)由此可见,商会的创建意义是被世人所深刻地认识到的。国内学者在论述商会的作用时认为,只是在商会成立以后,资产阶级才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社团,有了为本阶级利益说话办事的地方。从此不再是以个人或落后的行帮形象,而是以新式社团法人的姿态与官府或其他社会势力相周旋。(19)181但是,由于清政府立法原则仍然建立在地主和买办等阶层的利益上,因此,清末时期商会规则的制定仅仅产生了一个大体的法律框架,依然没有将商会的法人地位真正确立起来。从历史看,真正将商会的法人地位确立起来并得到大力发展的是张謇在北洋政府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较为细致的法律规范。1914年,在张謇的主持下,北洋政府在前清的《商会简明章程》基础上公布了《商会法》。在《商会法》总则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会及商会联合会得为法人。其间,一方面商会法明确了商会的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商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商会法又进一步细化了商会的组织机构的制度安排。总之,北洋政府第一次承认这个社团的合法地位,从而为新兴商业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做好重要的制度安排。本文之所以将商会问题单独提出来,一方面是进一步说明张謇在民营商业经济制度化的重大贡献;另一方面是反映张謇所处的时代制定各项制度所具有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六)张謇在制度化进程中的历史贡献
1.制度化进程实质是重农主义,而非重商主义
自从康熙时期中国海关制度建立以来到清末,清朝政府一直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政治策略。虽然张謇重视近代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传统的商业观念,尤其是近代西方左右中国贸易而形成口岸经济体系的影响,张謇在实际上仍然是农工至上的观念。这也许是近代“南通模式”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的研究,我们知道张謇虽然十分重视商业制度的发展与保护,但是在商业活动上的缺失在根本上注定他还是一个重农主义者。但是,他对贸易与保护的探讨却留给后人很多的思考空间。一个对现代较为重要的启示就是如今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贸易立国的时代。如果今日的中国不能在贸易与商业上建立与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相适宜的立法体系,有可能会出现与近代异曲同工的经济缺失现象。
2.在局部制度与整体制度体系的关系上,张謇致力于改良近代制度环境,建立有利于区域发展的经济制度
张謇非常深刻地认识到官营经济的严重弊端,也深刻领会到政府“官为维持,商为经营”的政策倾向的不良后果。他主张积极推动民间经济的成长与发展,并亲身参与“南通模式”的经济实践活动。他的一生运作了很多近代企业模式的公司组织,建立了一整套近代先进的管理制度,为近代民营经济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在北洋政府时期作为农商部长,他改变了清末的传统立法原则,为国家层面的经济制度的立法行为奠定了基础。
通过历史的考察,“南通模式”确实是近代中国局部制度中有建设性意义的创新。它是在大制度环境下的重大的制度性突破行为。这种区域实验性对现代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是,当时背景下局部的制度立法行为还不成熟,但已经是一种方向。本文认为,在当今经济发展条件下,地方性的经济立法是十分重要的,它完全有依据作为局部经济制度的试验进入新的整个国家经济制度的体系之中。
3.制度延续、兼容与中国国情
中国近代经济制度化的开始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从洋务运动开始的。但是,应该说有了立法,近代中国才有了国家经济行为。清末立宪政府时期制定了关于振兴经济发展的诸多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清政府的立法初衷与法律本身的非默契性,致使这个时期的法律形如一纸空文。但在张謇任北洋政府农商部长时期注重立法与改良的制度综合性发展,一方面延续并创新了清末的法律制度以保持制度的适宜性与兼容性;另一方面张謇实施了一套适合近代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并同步亲身实践于制度博弈的规则之中,从而使得近代民营经济制度化进程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可以说,张謇在担任农商部长期间奠定了近代中国有利于民间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尤其是对民营经济保护制度的全面性实施是近代中国最为关键的历史时期。然而,这一切的基点就是张謇注重制度的延续性与兼容性,这样制度将会在适宜国情的基础上减少其执行制度的交易成本。这将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中国改革开放时期,制度的多变性是十分危险的。
4.规避后发劣势:技术与制度的同步性
张謇时期,技术专利奖励实施较少,缺少更多保护意识的农工商发展思路。虽然在立法制度下民营经济与技术产权得到保护,但是实际经济组织运行中奖励原则实施太少,加上在当时大的背景下产业保护水平制度的缺失导致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化进程中民营经济自始至终没有形成一支与外资抗衡的主导力量。
通过对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并存的近代中国发展模式的研究,在对近代中国技术与制度细分及其关系考察基础上,
本文认为:之所以出现近代中国经济发展中后发优势后发劣势并存的粘连状态,主要是因为近代中国技术模仿与制度模仿的匹配程度不一致及其非同步性。
当今中国也面临同样问题,因此引以为鉴,对目前飞速发展中的中国一定要避免后发劣势的出现,尤其是在WTO时代的后发展时期。
三、结语:制度化进程与大国发展
本文研究制度化进程的基本目的就是研究制度变迁的规律。然而,制度化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体系。因此,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研究制度化,历史资料的挖掘是十分重要的。张謇实业救国的历程应该说为制度化和制度经济学研究开辟了崭新的独特的历史视野。在这里,就制度化研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效的制度体系
张謇不仅在办企业、公司,而且改革包括金融、水利、文教、贸易、投资、政治等在内各方面的体制形态。他在各个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在改良整体制度环境的同时改革地方自治制度。总体上看,张謇在南通的制度改革与突破是十分成功的。而且地方制度突破、推广与发展是全国性改革的基础,也是符合自古以来中国国情的,但是由于大的制度格局的稳定性使得南通模式未能成为近代中国地方制度改革延展的经典范例。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扩展、合作的制度规制。它本身内生孕育着交换分工乃至在更大程度和范围上的分工与协作。而且,在这种分工的背后体现着整体制度体系内各种制度规范的交合、协调与兼容问题。然而,各种制度间的不协调成本、各种制度间的不兼容使得整体制度与局部制度之间摩擦成本较高,以致最优的局部制度失效,导致制度化陷阱:个别制度早熟诱发制度瓶颈。亚洲有些地区由于历史文化诸种原因有很多过早推行制度改良导致制度早熟的事例。因此,局部制度、整体制度及其内部相互之间的兼容与协调是制度体系有效的根本原因。
(二)历史存留的制度理念值得进一步思考
1.官办与民营经济制度
落后国家在最初的经济振兴中,常常有一种低效的追赶情结,认为通过政府聚集财富十分关键,因此往往对个人和民间的资本发展较少进行制度化规范。一百多年来,中国政府的制度规制理念一直是官办国有,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受到了较大的制约。早在1840年中国被动开放伊始,清政府过分重视官办经济的力量,导致民营经济上升空间较为狭窄。张謇在南通区域发展中为地方绅商开辟了全方位的制度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开拓了一个民营经济走向自主繁荣的新局面。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民营经济的制度化进程不仅是包括宪法约定在内的整体制度环境的建设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个地方诱发制度创新机制的试验与传播问题。
2.重视地方综合性制度改革
中国特色问题是制度化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中国特色却是研究中的难题。西方大多数国家一直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而中国是中央集权为核心。由于中国治理半径过大,中央集权难以最为彻底地解决国民经济中诸多制度延续与创新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协调成本是较高的。
张謇在南通的改良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创新,尽管在当时国家政治腐败的发展际遇中生存,但是对南通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中央政府如何治理好地方全面的综合性的制度改革并产生效应,应该说是一个牵动全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