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流域经济,是一个要考虑流域内各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不同、发展阶段不尽相同、生态保护水平不尽相同等现实情况,来处理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系统工程。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
那么,要如何保护好长江呢?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已经持续多年关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问题。3月8日,他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认为生态的问题,需要与发展问题一起来协调解决。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王济光不仅希望《长江保护法》尽早推出,也希望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中,长江的上中下游,能够构建更加有效的协调机制,以解决种种因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生态环保问题。
《长江保护法》有重要意义
《21世纪》:你认为,目前影响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方面?
王济光:影响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沿江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发展效率和发展成果存在着较大差异,上中游地区经济发展过度依赖物质资源消耗、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促进转型升级、构建生态绿色协调机制上加大力度。
《21世纪》:在此基础上,你今年有哪些方面的建议?
王济光:我的总体建议是,完善共建共享、共管共赢的长江生态修复保护协调机制。
其中包括,突出重点,建立从源头上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的协调机制,形成整体预案和行动方案;立足全局,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构建长江生态环保全覆盖无死角的全流域、全过程协调机制;注重协同,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整体联动,逐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完善多元化投入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机制;法治保障,加快出台《长江保护法》,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等等。
《21世纪》:《长江保护法》已经纳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当中。这一法律的影响是什么?
王济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一部《长江保护法》,形成了部门立法各管一块的现状,导致现有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衔接和有效协调,部分领域的法律规范存在过大规范空白或者规范的针对性不足。加之机制体制不顺,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推动绿色发展的一些重大事项,经常遇到“谁都无权管、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的问题,在加强部门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监管方法、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的现实问题。所以,对于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生态和环境的保护,我们往往只能重点关注点源的污染问题和局部的生态修复问题,而难以对全流域的空间格局优化及上中下游和岸上、边坡、水面、水下、水底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
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解决长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实现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对于促进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体制、制度、机制的创新,根据上中下游流域内各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生态保护水平,依法对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管理和差异化管理。
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21世纪》:目前长江经济带的区域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你认为,阻碍这一协调机制建立的因素,主要来自哪些方面?应该如何破除?
王济光:其原因就在于长江流域地理跨度极大,东中西部地区在全国产业布局中存在较大的层次落差,而上中下游地区在各自流域内部,其产业发展又大致处于同一层次,资源需求结构大体接近,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转移的产业承接能力也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因而,长江流域各地区在小流域内部之间非常容易对相似的区域发展资源进行争夺,比如资本、技术、人才等,从而加深产业发展上相互博弈的困境,产生区域内部产业结构趋同化的突出问题,单纯依靠自身的善意和公正心去主动加强协合配合,尚缺乏利益基础。
在构建长江绿色发展生态屏障过程中,消除这些阻碍因素,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引导地方配合有机衔接:一是在顶层设计上需要制定一部促进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这就是《长江保护法》。
二是要在长江流域建立综合性监管执法监察体制。三是加强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标准建设。
优化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城市群发展方向和格局,在全流域统一规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最终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资源的最优配置。
《21世纪》:你在提案中提到了“逐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如何理解“市场化”,其内涵是什么?
王济光:长江经济带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流域经济,是一个要考虑流域内各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不同、发展阶段不尽相同、生态保护水平不尽相同等现实情况,来处理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系统工程,为此,需要“逐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其一,要探索设计好长江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加大纵向生态补偿力度,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相邻省市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区域内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横向生态补偿力度。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多元化投入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机制,形成助推绿色发展的制度“利器”。
其二,在区域责任方面,要设计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补助奖励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一揽子综合性生态补偿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估测算,确定补偿、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主要用于长江的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其三,要用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市场化手段。长江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成本一直处于高位状态,资金缺口很大。需要在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保投入支持的同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使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