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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房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将在4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11-03-31 17:53:2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姚丽颖 

首部针对房产中介行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在4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仅规范了经纪机构的行为,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多家公司同时出售一套房源的情况将得到遏制。业内专家介绍,具体操作层面上,将有4方面变化。

先签服务合同后看房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变化《办法》施行后,中介公司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经纪服务合同才可以开展业务,出售房屋的来源将得到保障。此前中介公司接受业主的房源委托并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会出现多家公司同时出售一套房源的情况,也会造成中介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房源信息,造成房源的同质化。在业主与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不仅可以保护业主的私人信息,而且可以避免中介公司通过虚假房源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源,大大改变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存的恶性竞争状况。

经纪机构编制房屋说明书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变化今后,《房屋状况说明书》将成为交易环节中必须具备的信息。通过对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查看,可以防止委托人隐瞒房屋产权信息,在未争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房屋,避免在交易后期出现纠纷。说明书的编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业主不要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避免潜在的风险。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以及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填写对中介机构获取真实、有效的房源将提供极大的帮助。今后购房者在挑选住房时也可以更加放心。

 代办合同需单独签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变化《办法》施行后,如果中介机构不仅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还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要分别签署合同,两者将不再混为一谈。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也都要有清晰的说明和标示。中介公司“明码标价”后,消费者对于应交纳的费用和应获得的服务都将更加明确,避免受到价格欺诈。

中介机构可查交易信息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各地)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等。

变化除了交易环节涉及的相关规定,《办法》中也针对各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并赋予了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房地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权利。此举对保证交易真实性、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十分必要。此外,有关专家建议在查询交易和登记信息之外,可有条件开放房屋产权信息的查询,使交易房源的产权信息更加明确清晰。

《办法》中还明确列举了中介机构应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吃差价、严禁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严禁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但尚没有具体的细则说明和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不过从正式施行到见效还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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