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举例说:“我看到有家媒体报道,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对此,总理质疑道:“办事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李克强总理没有提到的是,这位公民最终只需向旅行社交纳60元钱,就不必再“证明你妈是你妈”了。
被总理点名的“证明你妈是你妈”式尴尬并非个例:西安曾有市民因迁转户口,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为此四处奔波,不得不请91岁的老父亲回原单位开证明,最终从父亲1963年的干部履历表中找到自己的确是父亲儿子的“蛛丝马迹”,然而即使拿到了身份证明,该市民还是无法迁转户口;杭州某市民的银行存单是用女儿名字开户的,取钱时却被告知,仅靠户口簿无法证明父女关系,必须要出示女儿的出生证明,以证实“我女儿是我女儿”,该市民不得不来回往返去找压箱底的出生证明——谈及此事,他不无感慨地说:“我也知道银行是为了我们的资金安全,但总该人性化一点吧?”
就在不久前的8月6日,温州瑞安市塘下派出所又现一出“证明你妈是你妈”案例:事件当事人是现年45岁的塘下居民陈先生,陈先生的弟弟一直旅居欧洲,母亲蔡女士希望出国探望。陈先生咨询后,按照大使馆要求,带着载有自己(户主)、母亲和弟弟个人信息的户口簿到瑞安市公证处,公证母亲和弟弟的确是亲属关系。该公证处却坚持要求陈先生到派出所开具“母子关系证明”,理由是:母亲、弟弟都不是户主,非户主之间出具关系公证,需要派出所先出证明。于是陈先生不得不到塘下派出所求“证明”。
陈先生拿到的“证明”与一般证明略有不同。在常规证明材料的下方,派出所民警附了这样一番话,“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上述两人的身份信息及相互关系已充分反映在户口簿上。如有疑问请详参户口簿首页‘注意事项’第一项。如对户口簿真假存在疑问,请公证处人员来塘下派出所进行核对”。对此,开具证明材料的派出所警官表示,材料与附文都出自自己之手。他说,户口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效力要高于派出所证明,“我觉得户口簿上的信息已经很清楚了,这种‘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没必要开。不过为了不让陈先生白跑一趟,还是开了证明”,“即便公证处有怀疑,认为户口本是假的,作为收费服务,也应该由公证人员来核实真假”。至于附文的目的,该警官坦言:“希望相关机构多为群众考虑,让老百姓办事情少来回折腾。”
公证处为何一定要求陈先生拿到派出所证明?该处负责人的解释是:按照规定,如果公证户主、非户主间的家庭关系,提供户口簿就可以;但如果要公证的是非户主间的家庭关系,除了户口簿外,还要提供当地派出所或乡镇政府、工作单位的证明。该负责人称,非户主之间的关系虽可通过逻辑推断确认,但公证处无法这么推断,因为存在其他情况——“如果是继子呢?”负责人表示,户口簿是无法显示亲生还是过继关系的,但在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上,按规定又必须标明是何种关系。“至于民警说的‘让公证人员前往派出所核对’,这已经属于调查、取证,不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公证处只核实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材料只能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提供。”该负责人认为,他们从头到尾都在按规定办事,并没有不妥之处。
作为典型的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形式,单位制及其衍生出的“证明制度”被沿用至今。民众办事被要求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早已被视为正常的社会现象,如今却引发各方吐槽。百姓为此几经周折,所开证明内容“奇葩”,且不一定具备相关效力。办事机构对此也不胜其烦:日前,天津市下发《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列出《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为社区居委会“减负”;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也发公告称,身份证明、偿还能力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房产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等18项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出具……
从总理到民众、从办事者到办事机构,“证明”几乎已成为各个群体“不能承受之重”,甚至有评论称“证明”是各方“互相折磨的典范”。在诸多质疑声中,“证明”是否仍有存在必要?即使面对多方质疑,“证明”仍不见消弭、取缔之势,其隐于背后的内在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