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又进入了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旅游景区票价三年一调整的“解禁”年,全国一批4A级以上景区宣布涨价或即将涨价。有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有景区带头,其他景区的票价便有涨价的“冲动”,以应对三年来包括人员工资在内各种成本的上涨。(9月5日《新闻晨报》)
“三年不涨”成为“三年即涨”,景区或许有着自身的无奈,游客却无疑成为了景区涨价的直接承受者,尽管游客可以选择“用脚投票”,但在一片涨声下,公益性景区的公益性却不能被涨没了。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这是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其第43条对公益性景区的定价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去年8月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上述要求在第十五条中再次得到了重申: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项目价格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体现公益性,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规定很明确,操作起来却事与愿违。景区涨声一片,难道都符合国家法律与国务院意见规定的“严格控制”下才上涨的条件?走完了听证程序,象征性地征求了外界意见,就达到了法律和意见所强调的“严格控制”条件?从游客的感受来看,这些都还难以划等号,“游不起”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已经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
“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是对公益性景区定价的要求,但由于缺乏硬性指标,实际上已经沦为指导性原则,规范实践操作的作用不明显。如何使之便于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使之具体化,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不能仅以“三年不涨”来简单的“一刀切”。否则,人为造成每隔三年就涨声一片的怪圈,对那些确实急需涨价的景区不利,给不应涨价的景区却制造了浑水摸鱼的机会。
景区涨价声实际就是景区商业化过浓的外在呐喊,根源在于门票定价权的地方化。有些地方把景区当成地方财政的“提款机”,当成了地方的“私有财产”:我的景区我做主。有些公益性景区完全按照商业模式进行运作,不但景区运营维护和人员工资福利等依赖门票收入,还要从门票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上缴地方财政。在这种情况下,景区的公益性完全被抛到了一边,公共资源的红利不但外地游客享受不到,甚至本地居民也难以享受。
从景区涨价声的表面来看,体现的是价格的市场化。但在“带薪休假”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当前的旅游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在“黄金周”式集中休假干预下形成的,无法客观左右旅游价格,旅游市场与旅游价值产生了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将公益性景区定价权交给市场并不合适,再交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财政的实际状况来定价,则不但门票价格与旅游价值的背离值越大,景区涨价水分也使得“严格控制价格上涨”这一法律规定在执行中遭遇水分勾兑。
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更加科学地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具体条件外,还得在定价权上做文章。景区门票定价事关景区公益性,事关公民的公共资源红利,这种定价权应体现中央集权的属性和国家属性,应当打破地方利益壁垒,集权于中央。在公益性景区管理上,充分彰显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管理主体地位,加大国家重点投入的力度,弱化地方政府对“门票经济”的依赖;同时将景区门票定价权上收,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决定,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的公益属性,实现全民资源全民共享。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意见已经划定了公益性景区涨价的红线,但要使红线更加清晰可辨,必须打破“三年不涨”的“一刀切”做法,在确保公益性景区的公益性得到足够彰显的情形下,遏制景区“三年即涨”的怪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