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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
时间:2015-02-09 20:53:01  来源:城市化网 

  伊宁市是副省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城市,地处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咽喉要道。2013年人口总数约8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62万人,户籍人口52.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2.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61.4%。

  一、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总体目标

  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结构科学,城区和小城镇服务功能增强,水、电、路、气和网络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明显增强。户籍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17年,常住人口规模达到6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7.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2.9%;到2020年,常住人口达到79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5%。

  二、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到城镇落户,建立居住证制度,积极探索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和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常态机制。

  (二)积极试点转移支付及建设用地指标政策

  政府承担为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生活而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承担工资及保险差额;个人承担生活、教育和住房成本。建立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三)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

  加大财政投入,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工作。将劳动年龄内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招用新疆籍员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为灵活就业人员发放就业援助金。

  (四)加强和改善社会保障

  建立分担机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至2016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10个缴费档次增加到12个,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及物价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将现有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新增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推进行政区划和社区管理创新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赋予伊宁市与承担发展、管理责任对等的行政事权,实现城区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强化各城区城市管理、转移就业职能、综治维稳、便民服务、实施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等职能,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员管理、宗教管理等措施制度。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培育区域中心城市,以伊宁市为核心,辐射引领周边县市。

  (六)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建立新型城镇化投融资体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城镇化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组建新型城镇化专业投资公司。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政策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采用多种融资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分批推进、滚动开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

  (七)加快新型城镇化保障设施建设

  落实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每年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城市保障住房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在项目总用地面积3.5%的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对农民工建房、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八)加快经济发展,强化产业支撑

  坚持以产业发展支撑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加快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最优惠的招商政策,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大对建筑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建筑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作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就业信息登记平台和用工信息发布平台。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运用财政支持、创投引导、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

  (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注重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加快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活动条件。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和医疗保险城乡统一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围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细化支持政策。

  (二)加大资金支持。加大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化试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现行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城镇化试点工作,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

  (三)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好经验、新举措,使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广泛参与的共同行动,为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考评机制。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将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每年对各园区、乡镇、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绩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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