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5月14日《北京青年报》)
省会以下城市放宽就业户籍门槛,显然旨在兜底社会公平。从国内就业市场来看,我国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大约有2500万,尽管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起已开始下降,但劳动力供给仍处高位。供需比高企,就业压力无须讳言。
越是这个时候,越是要防止各种面目的户籍歧视。从法律上说,反户籍歧视自然有法可依。《宪法》和《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2008年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从规章与实践上说,有关反对户籍歧视的就业促进制度也不少。教育部2013年4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项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去年底,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还下发过《关于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2014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国有企业招聘严禁对性别、户籍、学历、院校等条件进行限制。
遗憾的是,就业实践中的户籍歧视并不鲜见。但问题是,如果比照最新的这个《通知》,好像省会及以上城市在户籍门槛的设置上,还是有着“特殊”的弹性权利。一个共识是没有疑问的:越是大城市,越是容易上演户籍歧视。这是因为大城市的就业行为溢价明显,博弈更为激烈,规则更为多元。这块户籍歧视中的“硬骨头”如果被轻飘飘豁免了,成为冠冕堂皇的“例外”,那么,“禁止户籍歧视”之善政,还有多少现实价值?
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企业招聘,还是公职招录,莫名其妙的户籍门槛都应该被一视同仁地拆除。一言蔽之,“禁设户籍门槛”应为规则标配。在户籍改革难以阔步推进的今天,如果就业中的户籍门槛继续为大城市留下一道缺口,就业公平恐怕还要继续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