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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释放道德正能量
时间:2013-07-04 00:18:3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陆文江 

    日前,《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当地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此前被称为“好人法”的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而且对社会上一直存在的救人困境、扶老难题等给出了法制答案。

    近年来,好人受伤、“雷锋”难做,成为道德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从“彭宇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到“扶老被诬伤老,好人败诉赔钱”一再发生,再到“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沉痛反思,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国人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

  有句话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法律视角看,好人救人被诬等纠纷,属于民事责任问题,要消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后顾之忧,就应确立“好人免责”的法律原则,即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深圳的《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来看,为好人构筑“免责”空间的最有力支撑,就是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国际上,也有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条款,同样规定指控施救者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把举证之责留给告人者,一则加大了诬告、讹诈等实施乃至得逞的难度,让这些行为不再有恃无恐,极大化解了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二则让好人行善免去了用相机拍照、找旁人作证等“自证清白”负担,有利于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放下顾虑。这对于缓解“善行难行”的道德焦虑,将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此外,这一规定还提出,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而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救济与保护,一个是惩处与追究,这些内容与“免责”条款一样,都体现了扬善惩恶的法治精神,无疑会释放出挺好人、做好人的正能量,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不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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