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公共文化场所应该姓“公”
时间:2013-06-03 22:31:2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赵昂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的一些公园内,亭台楼阁的深处隐藏着不少高档会所。对于绝大部分公园的游人而言,这样装修得富丽堂皇的消费场所只可远观,不可亵玩,原因很简单,普通老百姓消费不起,有的包间最低消费就要1.5万元之多,费用之高令人咋舌。

    其实,这样的情形不仅出现在公园内,在个别博物馆、文化馆,亦存在一些房屋被用来作为高档消费场所的现象。有的是场所管理方直接经营,也有不少是出租给私人或公司来运营。为了掩人耳目,这些场所往往没有明显的招牌,甚至只有“圈内人”才知道里面的情形。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下发文件,明确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但个别会所仍然“饭照吃、舞照跳、酒照喝”,普通百姓对此也只能“绕着走”。

    公共文化场所为何屡屡挪为他用,一方面的确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与这些公共文化场所经济拮据有关联。许多公共文化场所属于差额拨款单位,只能从地方财政手中得到一部分经费,其余的不得不自筹,自身又无创收能力,因此只好将公园内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去以填补经费缺口,实属无奈。而公园内环境清幽,其的土地和房屋自然会被高档会所争相租用。

    公共文化场所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其应该姓“公”的确无误,但在个别公共文化场所缺乏资金投入的当下,尤其是对免费的公共文化场所而言,“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是不现实的。一些地方上马公共文化场所时,并未考虑到日后的维持和运转问题,只是把建设这些场所当做一时的政绩工程。而场所落成后,因为种种原因最终空置,拨付的维持经费又不充足,加之一些场所的管理方追求经济效益,导致本该姓“公”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私人盛宴之所。

    事实上,在公共文化场所内建有一些服务设施本无过,例如纪念品商店,快餐店等,毕竟,在正常的游览参观过程中,游人会有餐饮和购物需求,但前提是,这些设施应该是普通百姓可以消费得起,并且是为公共文化场所本身提供配套服务的,而不是沦为只供极少数人享用的私人空间。那些在公共场所的豪华包间内豪掷千金的消费者,掏的全都是自家腰包么?

    把公共文化场所的空间还给普通百姓,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制止公共文化场所内建新的高档商业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高档商业设施进行腾退,另一方面,这些场所的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场所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力度,还百姓一个高质量的文化场所。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