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过劳死”立法该提上日程了
时间:2013-05-16 21:30:1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明轩 

    据报道,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李渊(化名)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年轻白领的突然死亡,网上很多人将其归因为“过劳死”。当然,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但面对生命的脆弱,“过劳死”问题的确该引起重视了。

    其实,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李渊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不久就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幸的,但这种突然的死亡,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得到相应工伤的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就不能按工伤处理。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伤害,而不是员工发生的疾病(因为员工疾病本应由医保来承担),只是把“突发疾病”引发的48小时内的死亡,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本身不可能无限制扩张,把所有“突发疾病”都列为工伤。

    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现在白领的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往往短期压力大,上班下班没有明显界限。显然这种长时间压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但这种“过劳”状态,却没有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

    所以,有学者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这也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