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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挂钩信用记录不妥
时间:2013-03-30 13:41:1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琳 

    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拿着《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等“市民待遇”。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市民待遇”予以保障。

    “居住证”并非辽宁的首创。早些年,在上海、广州、成都等地也都有相似的政策推出。但是,辽宁的“居住证”制度,在适用人员范围、享有福利范围等方面,相较之前的地方实践都有很大扩展。从民生保障的角度观察,这一制度体现了改革的方向,应予肯定。

    流动人口也有了“市民待遇”,本是一条利民的好消息。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中的罚则却引发了不少质疑。因为“办法”将《居住证》的申报、领取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绑定在一起,使得一个“赋权”的政策兼具了执罚的功能。

    比如,“办法”明确,“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尽管这里的“信用罚”必须以“责令改正仍不补登补领”为前置条件,看上去执罚相对宽松,但仍有网民认为,强令领证是“良民证”的再现。作为“赋权”的“市民待遇”,本是政府的义务,而非流动人口的责任。若强制推行难免让人怀疑,这一政策的初衷究竟是保障基本民生,还是方便治安管理?若是前者,主动权理当属于流动人口——权利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

    理想化的状态,是政府充分实现其承诺,让主动登记的流动人口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这样一来,经由口耳相传,定能打动那些本有怀疑甚至抵制情绪的人群。主动申领,较之强制登记,也将大大减少政策的执行阻力。

    质疑声浪最大的还在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以及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让这些义务主体颇感困惑的是,如何认定“谎报”“瞒报”?被雇用人或租房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因用人单位或房屋出租人未能识破而上报,这是否属于“谎报”“瞒报”?

    一个新出炉的制度,自然不可能尽善尽美。批评和质疑不是要阻碍改革,而是要帮助制度在改变中逐渐完善。1958年颁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已不适应时代要求。辽宁等地积极推行“居住证”,难能可贵。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释疑和改良都是必不可少的回应方式。期待辽宁居住新政能在争议中走得更好、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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