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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宇案不该就此画上句号
时间:2012-11-21 10:39: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星文 

    11月19日,被判劳教两年、已在劳教所呆了一年多的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获释。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任建宇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法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签收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后,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但法院并没有认定任建宇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充分,反倒是提到了“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这等于是从侧面指出了重庆市劳教委对任建宇“没有给予合理宽容”,目的与手段不相适应。既然如此,任建宇能否提起诉讼,问题只在于他的维权举动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表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任建宇提起诉讼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期限。但不可忽视的是,任建宇被处以劳教时重庆市处在不正常的政治空气和行政、司法环境中,任建宇和他的家人接到劳教决定书之后,从来没有放弃申辩和诉讼的可能,问题是没有人敢受理他们的诉讼请求。如果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原因而耽误了立案,那就不应该认定起诉期限已过。重庆方面正在有步骤地纠正过去工作中的一些偏差,对于冤假错案的纠正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任建宇案似乎不应该如此简单处置。

    任建宇被处以劳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在重获自由后,他原先的一些生活轨迹和“惹事”的言论也被披露出来。从中不难看出,这是个关心时事和国家命运的青年,是一个疾恶如仇、发言直率的网民。那些导致他失去自由的帖子,是在狠批当地“大跃进,浮夸风,个人崇拜,蔑视法律”的明显迹象,事实已然证明他所言非虚,而且他敢于在当时压抑的舆论氛围中喊出真话,其勇气令人钦佩。即使以最苛刻的标准去衡量他的言论,也不过是一个网络愤青欲诉则不达的口不择言。说“涉嫌散布谣言”的定性已然过分,上纲上线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本就是文不对题。一个国家拥有关心时事、勇于进言的青年是幸事,所有人都只管低头挣钱、从不抬头看路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合理宽容公民的某些过激言论,是政府部门必须具有的雅量。从逆耳之言中听到有益政事的诤言,是政府官员应该学会的本事。假使政府部门和官员没有这样的雅量,则法律应该起到保护公民批评权的作用。

    无论如何,任建宇已不可能再回到从前。他的一年多时光已经虚掷,他的心态已经变得“不自信”,他的工作已经丢掉,而且错过了成为公务员的机会。通过村官任建宇、转发漫画的彭洪、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我们可以看出劳教制度存在的巨大弊端:它有着不经审判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因而常常被扭曲异化为压制言路和打击报复的工具。在公民权利日益得到尊重、依法治国成为全民共识的今天,劳教制度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任建宇是特殊司法环境和陈旧劳教制度下的受害者,仅仅撤销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是不够的,即使他没有提起诉讼,国家赔偿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任建宇的遭遇符合索要国家赔偿的条件,当地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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