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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廉租房承租三年后可无需摇号直接购买
时间:2012-07-20 10:44:50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7月20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作为本市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廉租住房制度,将在实物配租政策和廉租家庭复核管理办法上取得突破,从而使得在更多家庭受益的基础上,确保廉租房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房源:分“只租不售”和“先租后售”两类

  为加快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本市廉租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市和区(县)共同筹措的方式筹集,分为“只租不售”和“先租后售”两类。“只租不售”的房源主要为在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主城区域内筹措的房源,该类房屋因为成本高、资源少,所以只供应租赁。

  另一类“先租后售”的房源主要为在近郊大型居住社区内筹集的房源,申请家庭居住满一定年限后,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

  申请:扩大到人均面积5平方以下家庭

  从本市房源筹措和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先紧后松”的方针,首先覆盖廉租住房对象中生活和居住更为困难的群体。老年夫妇家庭、残疾人员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等八类对象为住房优先供应家庭,在轮候排序中可以排列在前,优先选择配租的廉租住房。

  此外,和原先的廉租房准入条件相比,新政策提出“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也可申请廉租房。根据市房管局介绍,此举将大大扩大廉租房实物配租的覆盖面。

  选房配租: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租赁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约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

  根据规定,每一申请户最多只能选择租赁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有关规定,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例如,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二人家庭,原住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测算,该户的配租面积应为:(10-12/2)×2(配租人口)=8平方米(居住面积);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可按照10平方米选房。故此,该家庭最小选房面积为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居住面积12平方米。

  和以往不同的是,根据供应房源的具体情况,部分配租面积较小的申请户可以自愿组合,选择共同租赁一套两居室及以上住房,这是前所未有过的。

  租金支付:租金为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八折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八折,市场租金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客观评估产生。廉租住房租金的实际支付,由廉租家庭自付租金和政府租金补贴两部分组成。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申请家庭选房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还需承担超面积部分住房租金30%的自付租金。

  另外,为了防止人为造成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廉租家庭享受实物配租期间,其原有住房的处分权利须受到限制,未经住房保障机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抵押。

  租售转换:承租三年后可直接购买

  考虑到部分廉租实物配租家庭通过一定时期积累,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可能有所提高,对住房的需求有所提升,政策规定租赁“先租后售”房源的实物配租家庭,居住一定年限(通常为三年)后愿意并申请购买已承租住房的,其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无需进行摇号和选房,可以直接办理购买手续。

  房源定价方案按照签订租赁合同时相邻区域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售价和购房人产权比例确定,并在申请家庭提出购买申请前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承租家庭是在2012年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果三年后的2015年需要购买,购买价格按照2012年的价格确定。近期,本市即将展开廉租实物配租供应工作,首批启动的区包括黄浦、虹口、长宁、闸北、徐汇、静安及青浦,其他区(县)也将在7-8月份陆续启动实施。

  复核:定期不申报资格复核被视为放弃资格

  年度复核方式是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确立了以定期资格复核为基础、重大变更申报为补充、配租标准变更作调整的复核管理方式。而之前,本市部分廉租家庭已经按照原一年一核的规定进行了复核。

  其中,定期资格复核是指,要求对配租期满后廉租家庭是否仍符合申请准入条件重新进行审核,包括对户籍人口、住房面积以及收入财产等各项条件的全面审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情况变更复核,要求廉租家庭每年向住房保障机构主动申报家庭住房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如发生购买、继承、受赠住房,或者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重大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资格复核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重大情况变更的,对其中止发放有关租金补贴。配租标准变更复核由住房保障机构依职能启动实施,但廉租家庭有配合提供有关必要证明材料、签订补充条款的义务,否则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变更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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