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卢迪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其中“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于2011年初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的论文构成了对卢迪著作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堂堂教授竟然抄袭本科生的论文,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同样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张教授为抄袭行为竟然只需支付1000元的成本。笔者这样说,决没有质疑判决不公的意思,只是觉得法律判决与学术往往不相干。事实上,笔者认为包括涉嫌抄袭、剽窃一类的学术问题动辄对簿公堂,除了无谓地占用司法资源,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学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但从报道中得知,卢迪诉诸法律,应该是穷尽其他手段之后的无奈之举,因为她曾“向洛阳某高校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了张丽论文涉嫌剽窃的情况,但均无答复”。笔者很不理解的是,张丽教授所在的洛阳某高校,对反映其员工抄袭的情况为何不置一辞?所谓“有关部门”虽语焉不详,想必也是与学术、教育相关的部门,却为什么同样置之不理?倘若它们还有一点学术尊严或维护学术尊严的责任感,一定不会如此一致地“均无答复”。
既然做不到“学术的归学术”,那么寻求法律的救济也就势所必然。只是,法律判决的这1000元抄袭成本又能奈抄袭何?能奈学术风气何?
不必远征国外类似“亚伯翰案件”这样严格学术规范的事例,2011年9月,四川大学就公开处理了一起严重抄袭事件。涉嫌抄袭的当事人被查实后,受到被解除副研究员聘用、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处罚。只不过,这些严厉的处罚在国人看来或者竟是值得“同情”的,而处理他的人则是“不厚道”的。
而“同情”与“厚道”的代价,是让许多“做学术”的人不知学术基本纪律和研究规范为何物,是缺少原创的学术成果、论文垃圾满天飞。学术机构、学术界、“有关部门”不作为,则为抄袭行为支付极少成本就会成为常态,绝非只是某个抄袭者的幸运。既然如此,抄袭、剽窃又有什么理由不蔓延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