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全面。如果一个地方频出质量问题,不仅当事企业要被列入“黑名单”,而且当地守土有责的监管部门也要被纳入“黑名单”
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认为,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提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黑名单”无疑是相当流行的一项监管制度。不仅在食品、药品、
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众多经济领域被使用,而且在医疗、教育、行政、司法等许多社会领域,也得到广泛运用,如我们熟悉的“教育乱收费黑名单”、“行贿黑名单”,等等。
当然, “黑名单”制度虽无处不在,但也并不如人们事先预想的那样神奇显著——能够一“黑”就灵。就质量“黑名单”来说,怎样才能让其充分发挥出救赎产品质量作用呢?以下两点恐怕不可或缺。
首先,“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全面。一方面,不仅要建立针对企业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同时也要建立针对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的监管失信“黑名单”;另一方面,“黑名单”不能只由政府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地包办,同时也要建立来自民间、第三方独立机构的自下而上的黑名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频出质量问题,不仅当事企业要被列入“黑名单”,而且当地守土有责的监管部门也要被纳入“黑名单”。
质量诚信建设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企业固然是质量诚信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的监管诚信、政务诚信显然同样至关重要。诚如国务院会议指出的,“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而此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更是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很多的经验教训早已证明,政务诚信的严重阙如,事实上正是许多质量事件泛滥的源头之一,如在食品领域,从“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猪肉,都是典型例证。
其次,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罚制度一定要严厉到位。对于不重视质量、频出问题的企业,不能仅止于列入黑名单,而且要坚持对其一“黑”到底,绝不搞“下不为例”——对于企业负责人,要使之真正身败名裂、该追究刑责的绝不含糊;而对当事企业本身,则必须施以真正伤筋动骨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那些玩忽职守的监管官员,也必须严厉追责。不仅避风头式的“几乎100%复出、如同带薪休假”的“免职”游戏,必须彻底改变。因为监管不力、导致质量问题泛滥,监管官员的仕途就该终止,继而以“玩忽职守”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