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生活基金”储蓄业务,骆先生当时存入2000元,银行表态“20年到期能变成9万多元”。然而到期后,银行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
20年前签订的“白纸黑字”,因为后来相关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原有合同内容与央行规定相冲突,进而引发纠纷。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需要判断这一储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履行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银行的说辞,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这似乎构成储蓄合同内容违规的理由。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而并非违反央行部门规章的内容就无效。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稳定合同交易的市场秩序,防止低层次的制度变化给合同一方带来损失。很明显,无论是对利息还是存期的规定,依据都是央行的部门规章,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
可让人不懂的是,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却采纳了农行的计算方法,只判农行支付9000多元。既然合同有效,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为何司法结论偏向银行一方呢?这无异于将基于“生活基金”的储蓄合同变为了普通的定期储蓄合同,其中的法律根据和判决逻辑又何在?而且,银行承认央行出台规定是存款之后,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农行在得知央行规定后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与储户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银行并未履行相关义务,理应承担其中不利的法律责任。
更让人忧虑的是,此次拒付事件再度折射出银行作为垄断行业的不诚信。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良好的信誉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在明知不符合央行规定的情况下,不是立即停止业务,反而拖到20年到期后再来拒付,怎能不背上店大欺客的骂名呢?其实在过去,就出现不少银行单方面更改服务规则、提出霸王条款的案例,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商榷契约的权利都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次面对农行陷于法律与道义的双重拷问,不知上诉后的河北中院如何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