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临时工不能执法”的N个拷问
时间:2011-12-09 09:44:17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惠铭生 
 12月7日,河南省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一律停止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12月8日《河南商报》)

  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实施,这似乎是河南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新政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规定本身充满诸多悖谬,颇值得拷问。

  首先,当今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社会群体吗?看看周围,当然“有”!在一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临时工”始终存在。他们与“正式工”收入有天壤之别,且大多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养老医疗保险。他们干着单位里的活,却不是单位里的人。一旦有些单位闹出点“丑闻”,临时工就会被用来做挡箭牌。

  但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工同酬……即从法律层面上说,“临时工”概念早在1995年以后就该退出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新《劳动合同法》也秉持、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但为何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还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上的社会群体?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何来“临时工”岗位?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岗位早已实行定岗定编和逢进必考制度。要有执法权,必先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否则,就没有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本来就没有合法身份和行政执法权,现在,河南省再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岂不是画蛇添足?

  第三,强调“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河南是首开先例吗?好像不是。河南省出台这个规定,起码暴露出一个“秘密”,说明时下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确实存在“临时工”群体,而且也的确经常违法参与行政执法。

  “临时工”早该退出历史舞台,却未退出;行政执法队伍本来就不应该有临时工,但却存在;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在现实中却屡屡参与……这些怪诞现象其实是环环相扣,一环错了,环环有错。

  杜绝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釜底抽薪的做法应该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不雇佣“临时工”;否则,执法队伍雇佣“临时工”,又不允许其执法,这本身就充满悖论,而且也为临时工被“突击”或被裹挟参与行政执法埋下了伏笔。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