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济南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低收入标准是“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李红一家不过超标十几元,却被要求“退房”,听起来是个很过分的规定。新闻之后,一片怨愤腹诽之声。如果联想起诸多廉租房与宝马“婚配”的桥段,又或者三公浪费与贪腐数目云云,这“十几元钱”就显得格外委屈。
悲悯归悲悯,规定就是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9月底发布《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退出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严格说来,别说高出“十几元钱”,就算是只高出“一元钱”,也当恪守契约、履行“退房”手续。
道理并不复杂:一者,廉租房等保障房本身就属于兜底性政策,如果没有一根刚性的红线,很容易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出现“应保不保”的状况,规则一旦被执法弹性所突破,更弱势者就可能被排挤在保障责任的外头;二者,这也不是规定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既然是底线,就必然有一个“谱”——只要有“谱”,就必然有超出或少于其一点点的“范畴”,制度的公平,应保障的是大多人的公共利益,而不可能在每个客体层面确保绝对的公平;三者,退出廉租房并不代表就将其推至“风餐露宿”的境地,譬如当事人如果符合公租房的条件,租金也有可能按照公租房的标准来交——换言之,“退房”本身就是捍卫制度正义,而公共政策应当以救济或福利的姿态确保退出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超标十几块元的问题上,我们似乎在“呼唤”变通之计。但如果让我们自己来“分蛋糕”、又或者我们饥肠辘辘在“等蛋糕”,恐怕就恨不得标准的头上悬一把最锋利的刀。立场决定态度,利益决定立场。于我们这个社会而言、于我们的切肤之痛而言,今日缺少的恰恰不是“变通之计”——而是坚守约定、绝不变通的底气。满大街都是“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多已异化为“合法伤害权”……不难想见:如果按照“十几元钱”的级别繁衍下去,开宝马的住廉租房恐怕连谴责的法条都找不到了。
一切凌驾于制度之上的善意都是值得警惕的。超标十几元就是应该退出廉租房——这和59分就是不及格是一个道理。当我们要求权力自制自重的时候,切不可因表象的悲悯又给制度开出“人治”的口子。信任制度,就是要相信在制度之内,即便有一时的严酷或无情,而最终仍能得到权利与自由的美好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