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重庆市丰都县政协副主席、丰都县人民医院院长唐龙键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唐龙键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 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978539.21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龙键(女,1955年5月4日出生, 汉族, 大学本科文化, 原重庆市政协丰都县委员会副主席、丰都县人民医院院长)在2001年至2007年期间, 利用其担任重庆市丰都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8539.21元。
据查,2002年至2003年, 在重庆市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装修的招标过程中,唐龙键接受重庆市巴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蒲大华的请托, 答应优先考虑其公司, 使其成功取得该工程。事后,唐龙键收受蒲大华现金50万元和接受蒲大华为其丰都县人民医院宿舍免费提供价值58290.21元的家庭装修。
2001年底,唐龙键接受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飞的请托, 使其顺利取得重庆市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安装空调的工程, 事后收受邹飞现金5万元和为其丰都县人民医院宿舍免费安装价值34383元的家庭中央空调。
2004年至2005年,唐龙键再次接受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飞的请托, 使其顺利取得重庆市丰都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和致远酒店安装中空调和电梯工程, 事后收受邹飞现金10万元和免费为其在重庆某小区的房子安装价值35866元的家庭中央空调。
2003年, 邹飞出资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重庆青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约定唐龙键等4人不实际出资,但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各占25%的股份, 该公司承接丰都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后所得利润按股份份额分配。2004年, 被告人唐龙键等人利用职务之便, 使该公司顺利取得重庆市丰都县人民医院采购核磁共振医疗器械业务。事后,唐龙键分得利润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龙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8539.21元,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龙键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