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6日,97个中央部门中的94个已经公开了“三公”经费的2010年决算和2011年预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这次‘三公经费’的公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要求所属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这是国务院一次自觉行动和自我监督,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王磊说,目前涉及“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到“三公经费”的层面。(据8月7日《都市快报》)
国务院要求所有中央部门在6月底之前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但最后期限超过1个多月了,直到现在还有3个部门没有公布。即使是已经公布的,也大都非常粗略,让公众雾里看花。对此,公众的意见很大。但北大的王磊教授却说“三公”经费的公开“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仿佛公开不到位主要是制度的原因。真的是这样吗?
作为法学教授,王磊肯定知道,“法律”这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刑法》《预算法》等;广义的“法律”则泛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所有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都算是法定的义务;依据法律性文件行使权力,也都是依法行事。实际上,王教授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三公”公开的“法律依据”中的“法律”就是广义的——奇怪的是,王教授一面说《条例》是“三公”公开的“法律依据”,一面又说“不是法律上的要求”,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最可笑的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财政预决算公开“没有具体规定到‘三公经费’的层面”之说。《条例》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列入重点公开的范围,显然是指包括“三公”经费在内所有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都应当公开,根本不需要再细化。这就好比法律规定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必要再具体规定公务员、教师或其他群体都必须纳税一样——难道教授能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到教师的层面”为由而拒绝纳税吗?
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施行3年多了,但包括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在内的很多条文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国务院要求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一方面是因为公众非常关注,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想把它作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突破口。作为一种策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也应该认识到,国务院的这种要求,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了折扣的,因为这个要求实际上默认了“三公”之外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可以不公开,而这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当然,就法律效力来说,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一些。为了更有力地推动透明政府的建设,我也主张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或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预算决算必须公开。不过,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也是比较高的,也应该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不理想,主要不是制度的原因,关键还是执行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