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预示着“十二五”时期中国的改革攻坚步伐将明显加快,国家将更加注重社会的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国正进入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建设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您认为当前我国的社会建设在新时期面临哪些新问题和新趋势呢?
连玉明:首先是新的社会需求。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四种力量正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和影响着人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提出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改变,社会需求呈现多元化状态,政府难以继续试图向社会提供单一性服务来满足这些需求。
其次是新的社会矛盾。改革开放丰硕成果的背后隐藏着复杂多变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社会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通货膨胀、社会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增多、官民冲突现象加剧,这些新的社会矛盾极易转化为新的社会冲突并且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最后是新的社会现象。政府职能还存在着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导致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些新现象。比如,政府的社会管控领域不断扩大,但对新技术、新媒体、新舆论的冲击却无所适从;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但社会组织的弱势地位却难以改变;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断深化,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能力与群众的新需求仍有一定差距;政府服务和社会管理不断创新,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却不断加大;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机构不断扩张,但社区自治功能却日趋减弱等等,这些新的社会现象都对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政党只有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才能赢得民心
记者:面对当今出现的新的社会需求、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应该把社会建设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提出来并且着力解决,那么社会建设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康幸福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呢?
连玉明:第一,更加重视社会建设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障碍,并向他们提供福利保障、安全保障、平等机会和选择自由等。进而增进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福利。
第二,更加重视社会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市场机制本身以追求效率见长,企业根据人们的能力、贡献来进行初次分配,因此可能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并且无法对缺乏购买力和劳动能力的低收人群体、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做出回应,因此无法达成公平正义的目标。社会管理应运而生,通过提供各种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重点满足各种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更加重视社会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实行转移支付,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利益冲突。同时通过鼓励发展慈善事业,使高收入人群通过慈善捐赠、义工等多种方式奉献爱心。关心帮助困难群体,有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化解社会对立情绪。
第四,更加重视社会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政党政治的一个重大问题。历史和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政党只有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才能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否则便会失去民心动摇执政基础。
社会建设,治理模式应以社会公正为核心
记者: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从社会现实来看,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多地被少数人所垄断,政府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
连玉明:社会建设创新的关键在于构建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社会公正的本质就是让更多的人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要实现社会公正就要通过社会建设推动政府转型,实现三个转型目标。
从“善政”到“善治”的转型。从一个好的政府转变为一种好的治理模式。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重新界定政府的作用和干预内容。这包括干预的范围应当缩小,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干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干预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干预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法律制约;提高干预的有效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各类挑战;提高干预的透明度,减少干预过程中的“寻租”现象。
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公正上。从经济层面上说,政府存在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不应该直接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或者垄断特权与民争利;从政治层面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从社会层面上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等,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从“大政府”到“大社会”的转型。依法限制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在政治层面上,要确保国家与社会相对应的政治地位。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上,应该确保两者独立且对应的社会地位。共同治理中的另一个主体是社会,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他们既是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互相联系的桥梁,又是新的公共治理模式中的重要主体。实现政府与社会管理的分离,其根本途径就是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沟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各种关系的作用,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