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还强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这就为扩展农民权利打开了崭新的时代闸门。从此,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笔者认为,农村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革除束缚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观念障碍与体制弊端、持续扩展农民权利的过程。可以说,40多年来农村改革取得的所有成就,都得益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而改革进程中存在与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与限制和损害农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密不可分。
为什么农村改革40多年了,而农村问题还有这么多?有的人面对这种现实困惑,开始质疑当初启动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回到改革以前的状态中去。其实,当前存在和出现的“三农”问题,与改革以前的“三农”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当前的“三农”问题,并不错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赋权,而在于国家对农民的既有赋权已严重滞后于市场化改革导致社会结构重大转型的现实需要。换言之,市场化改革的迅猛发展与公民权利供给的严重滞后,才是整个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根本所在。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来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应当只局限于经济领域的“三去一降一补”,而应当把大力加强基本权利供给作为重中之重。
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加强对农民的权利供给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针对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实问题,必须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其核心是加强对农民的财产权利供给。
针对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严重弊端,必须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赋予和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特别是要赋予农民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其实质是加强对农民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以及其他平等权利的供给。
针对传统的控制性和维稳型社会管理,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贯彻落实“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的根本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尊重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护的法治化,其根本是加强对农民自愿组织权、自由选择权、社区自治权、公共参与权等权利的供给。
以扩展农民权利为主线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以维护和发展农民的产权、人权、治权这“三权”为核心,加强法治、德治、自治这“三治”建设,最终从根本上破解农业、农村、农民这个“三农”问题。
(作者系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