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翔:北京清华同衡建筑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李秋香: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高工
1 背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三轮驱动”的现状
2018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标志着“乡村振兴”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用于指导全国各界及相关部门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该文件提出应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将我国村落分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四类。
“特色保护类村庄”,也就是广义的传统村落,有着丰富的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作为中国农耕文化及乡土文化的代表,秉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责任,很早就得到关注。主要的研究成果可归纳在三个体系中:“遗产体系”、“传统村落体系”、“三农理论体系”,它们共同驱动着当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1.1 遗产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文物古迹保护管理规定,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丁村遗址位列其中。尽管当时尚未形成村落保护的意识,但为了保护丁村遗址而对丁村进行了保护,侧面推动了村落保护,是我国建国后最早进行村落保护的实例。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除了规定文物古迹认定及保护办法,还要求将文物特别丰富的城市公布为 “历史文化名城”,这也为同年公布的第一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法律保障。1986年,陈志华发表了《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首次将《威尼斯宪章》引入我国,保护文物建筑所在地历史地段的观念引起共识。而由于条件不成熟,村镇一级长时间未纳入“历史地段”范围,直至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首次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
此后,作为遗产体系在行政区划层面的深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法律体系及保护标准不断完善,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分别与2002年、200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村的评定标准、保护要求、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于2007年、2011年先后纳入了《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在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从各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不难发现,涉及到村落的文保建筑多是村落内保存完好的民居、祠堂、戏台等单体建筑,也有少量以“建筑群”申报成功的,这也是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保护的雏形,但仅限于历史建筑非常密集的村落,而对于村落格局完好但历史建筑较少的村落并未纳入保护视野。由此,“历史文化名村”弥补了这方面空缺,截止2014年,先后公布了六批共276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从数量上多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1.2 传统村落体系
2007年至2011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2012年,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惯称“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同年由四部委联合,先后下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进一步摸清我国传统村落数量及质量的家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物局下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用于指导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截止2018年,先后公布了四批4153个传统村落(12月第五批进行公示),虽然相较于中国60万村落总数仍稍显不足,但远多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76个),扩大了保护范围,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类型更为多样,分布更广泛。
1.3 三农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后,由于政策、制度的长期偏差,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不断扩大,经济社会的矛盾日益凸显。2002年,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将“三农”问题写入工作报告;2004年起,中共中央连续下达了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中断18年后首次恢复),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强。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思想 ,“新农村”政策之初,主要针对农村风貌脏、乱、差的现状及农民生活设施普遍落后的问题,很多地方尚未认识到传统村落价值,便急功近利的进行新农村“美化”运动,对村落乡土风貌造成一定破坏。出现了以下普遍现象:“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迫使农民不得不拆除“破旧的”老房子,建起了混凝土小洋楼;大马路的修建、粗犷的基础设施提升破坏了原有的村落格局和历史环境;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失去原住民的传统村落由于缺少了维护而日渐萧条。
随后,“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治理日渐受到关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安吉县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2008年,安吉县提出“中国美丽乡村”计划,出台了《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行动纲要》,迅速得到全国各地积极响应推广。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1号文件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是三农理论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
1.4 三体系的交叉与传承
我国遗产体系最早针对于文物古迹,尚未形成群体保护的意识。传统村落保护始于对其遗产价值的认可,早期主要关注村落内价值高的单体建筑。历史文化名村是遗产体系在村镇方向的深化,主管单位从单一的文物系统拓展到更综合的住建部及四部委。之后的传统村落体系在保护对象方面进一步从单纯文保视角中解脱出来,将村落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增加了对村落选址格局、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关注。保护方式基本传承了遗产体系(历史文化名村)的做法,核心都是明确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划、明确相应保护措施,在村落未来发展定位及人居环境提升方面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见,传统村落体系是遗产体系在村落层面的扩充,涵盖的内容更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三农理论体系针对农村建设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内容。“美丽乡村”由“新农村”实践发展而来,完成了一次维度上的扩展:物质层面,从原始的村容村貌、基础设施提升到村落格局及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生态保护;精神层面,从单纯的提高村民收入、生活质量到挖掘地方特色乡土文脉,重塑乡规民约,找回失落的乡愁。
借助美丽乡村,“传统村落”与“新农村建设”在理论层面找到契合点,而其分别代表的保护与发展的具体实践还是不能令人满意,在风貌控制、产业活化、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总是差强人意,需要进一步探索(图1、图2)。
图 1 三体系发展年鉴图
图 2 三体系交叉与传承关系图
2 困境: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愿景与现实
2.1 风貌控制
2008年,《城市规划法》更名为《城乡规划法》,由于乡村保护与建设理论尚不完善,与乡村有关的各类规划及其评价标准多沿用城市规划的方法,风貌控制成为关注的重点。对于传统村落,遗产观念深入人心,更是强化了对传统民居及新建农房风貌控制。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等各类规划对村落风貌都有控制要求,但具体实施起来却阻力不断,风貌控制现实很难达到规划愿景(图3、图4)。
图 3 与村落有关的各类规划编制内容对风貌控制的要求
图 4 传统村落风貌控制的现状 图片来源:中国传统村落数据博物馆
2.2 村落空心化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农村劳动人口区域朝城镇区域聚集,传统村落空心化日益成为普遍现象。空心化是指村落内包括土地、人口、产业外扩内空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类“拉力”、“推力”应力作用下,村民自我选择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外出务工多为年轻人,留在村内多为老人。另一方面,通常在老村外开辟新区,缓解老村住房紧张的问题,由于“一户一宅”土地管理规定等多因素影响,村民更愿意舍弃老旧民居换取新区新房居住机会,传统村落核心区空心化与新区繁荣形成鲜明的对比(图5)。如此一来,传统村落最具价值核心区域反而活力不足,助推了传统村落走向衰落。
图 5 浙江省临海市下湾村老村空心化现象
2.3 建设性破坏
对于部分较早开始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的传统村落,尽管资金反哺了村落保护,但也随之带来了过度商业化,乡土聚落原真性丧失。在改善村居条件与传统村落保护矛盾的技术方案尚不成熟、保护传统村落经济价值产出比尚低的大环境下,相关部门倾向于重开发建设,以获得更大的政绩效益,进一步加剧了建设性破坏,例如采用治理城市风貌的方式整治农村风貌:大理石铺地、宽大马路、公园式绿化等(图6)。近年来,各类乡村实践改造与示范如火如荼的开展,其中一部分将现代建筑的设计方法用于传统建筑的改造,似乎开拓了传统村落振兴的思路,但势必伴随着对传统建筑历史记忆的剥蚀,让老建筑遗产价值遭受重创和严重损耗,如若对此推广,现代设计方法介入程度、遗产损耗评估权衡尚需进行深入研究。
3 思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表象与实质
3.1 观念越位:保护对象是谁?
传统村落保护依据于《文物保护法》,虽然在遗产构成上有诸多相似,但又有本质的不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传统村落专项法律法规,所以在遇到诸如某些老建筑“拆与留”的问题时,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中相关条例。而《文物保护法》却没有与传统村落直接对应的管理规定,所以效仿其它类型的文物保护方式则成了惯用做法,如比较盛行的博物馆式保护会导致原有文化价值大打折扣,因“原封不动的保存”而丧失了被合理利用的机会,或因没得到合理修缮而自然消亡。
早期通过将村落中价值较高的建筑纳入文保单位名录,一定程度上减缓了传统村落中重要建筑的消失,因此得以支撑村落基本格局与肌理。现阶段,我国传统村落快速消亡的局面已得到缓解,开始迈入保护、改善和复苏的阶段。所以,根据传统村落遗产的特点,构建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体系以及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已迫在眉睫。
从保护的技术方法角度,传统村落保护应该强调村落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也就是人与所在环境共同演化形成的有机整体,过重强调对某种“物”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于传统村落。以下表格通过对比,清晰表达了文物保护与传统村落保护两个角度对保护对象认定的不同(图7)。
图 7 文物与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对比表
3.2 主体移位:保护主体与使用主体是谁?
传统村落保护主体有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企业)、村民及自治组织。
政府部门: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遵循“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模式,在四部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际上包揽了从村落规划、保护、修缮、开发、监督的各个方面,同时协调文保、旅游、环境、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拥有着绝对权力和执行力),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负责部门。由于我国传统村落大多内在驱动力不足,需要外部多方力量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这些力量的汇聚创造了条件。而在很多地方,“新农村”建设一度曾被理解为老村现代化,从而与传统村落保护产生了矛盾。如部分地区出现拆老房建新房等“建设性”破坏的现象。村落人文景观实际包括建筑及其所在的环境两部分,现阶段对环境治理(街巷整治、河道治理、基础设施提升等)重视程度更高,资金投入更大,由于产权及利益博弈多方面影响,反而对与村民生活更密切的民居资助力度相对不足,更需要各部门协调与组织能力。此外,我国近几年建设用地持续收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途径之一,保护传统村落抑制了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也降低了村级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能,这种情况下,传统村落的文化及其可持续性遗产价值很容易被忽略,如此一来,原本为了保护农村耕地的好政策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未必达到理想效果。
专家学者:鉴于现阶段驻村规划师制度尚不完善,专家学者主要通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介入,拥有相当的权威性。而实际上,大量保护规划关注于“规定动作”是否完成,针对于每个村落独特性,尤其是以村民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人地关系、生活状况的研究不足,使其成为“设定目标,而非解决问题的规划”。
社会团体(企业):尽管《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参与遗产保护,但实际上通过和村民及村委协议,大多趋向于对资源禀赋优越的传统村落投资。他们以经济利益作为首要目标,追随市场喜好,将大众普遍接受的外来文化强加于传统村落,如不加管控,久而久之会加快形成“千村一面”的局面。
村民及自治组织:保护主体中唯一使用主体,也是核心利益相关人,他们的诉求却常被忽视。我国村落管理实行“两委”制,村委会通常设立在原生产大队,村民诉求需跨越三个层次: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村落自身。涉及不同行政村的交通、农田、水利等公共事务,需要乡镇政府进行协调,而行政村之间缺失利益纽带,工作常面临推行困难;行政村设立初衷是村民自治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却承担多达40项行政职能,这与村委数量极不匹配,许多村委为外派驻村干部连本村村民尚不熟悉,何况了解其他自然村村民困难与诉求。作为集体利益单位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也常出现矛盾,如行政村希望资金用于发展产业,而自然村则希望资金用于改善提升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达成意见一致;部分传统村落属于自然村,这一级不设村委,也缺少村民议事的活动场所和经费,一些血缘村落宗族观念日渐消亡,表现出组织化程度较低,基层村民诉求通道尚不畅通(图8)。
图 8 村民诉求需跨越的三个层次
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企业)构成的“权利——知识——资本”强势联合地位【Ⅰ】,易使村民变成弱势群体,与遗产本体逐渐疏离,失去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的优势。居住在老村中的百姓诉求若没得到满足,并不会自行消解,而是将情绪发泄在老村传统建筑上,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如故意让自家老宅塌漏或烧毁传统老房子。由此可见,树立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至关重要 (图9、图10)。
图 9 保护主体类型
图 10 不同保护主体主导类型比较
3.3 核心错位:风貌控制的侧重与技术方法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对传统村落的硬性要求,也是现今最为有效的介入途径之一。由于遗产理论及城市规划理论的惯性思维,传统村落保护对风貌控制侧重于物质构成与结构,技术上采用已较为成熟的城市风貌控制方法,即理性的地块式划分与指标式控制,体现在数据调查、分析决策、实施操作全过程中 (图11)。
3.3.1 数据调查
图 11 地块式与指标式控制的各类规划
数据调查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使比较深入的现场调查,所收集的资料也常不完整。一方面,我国村落研究相对较晚,也缺少村落发展长期监测数据;另一方面,村落物质构成更容易现场衡量和记录,而村民诉求、复杂的产权关系、村民家计模式等内容很难短时间统计完成,也没有硬性要求。此外,对于一些传统村落的特殊情况,由于规划编制框架的限制,即使进行调查记录,也很难反映在后续规划中,而这些特殊情况往往是村落的特色所在。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之后的分析决策也多依赖于对村落物质构成数据调查(图12)。
图 12 数据调查对村落物质构成内容与要求
3.3.2 分析决策
由于缺少达成广泛共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在建筑价值认定、区划等方面依赖规划编制者对特定村落的敏感度和专业素养,在遗产价值评估、保护区划划定等方面主观性较强,容易受到质疑。
在保护区划划定中,通常依照城市风貌梯度管控的方法,由村落中心向四周控制力度逐渐放宽,梯度边界的确定通常依据对山水通廊、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认定的综合判断。以高度控制为例,城市中建筑层数差别幅度大,村落建筑通常在两层以下,本身区间差别不大,当使用类似“山水视廊”这种较为粗放的控制方法,则缺失对精度研判(图13)。此外,建立在物质构成基础上的区块式保护缺少相应的弹性,对不同保护等级(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控制措施差别较大,在建筑层数、建筑体量上有明显的梯度,容易形成了类似城市地块管控中的“高低”配的风貌效果,保护区划无意中成为村落未来的“蓝图”(图14)。
图 13 山水视廊高度控制方法在村落运用的精度分析
图 14 梯度控制产生的“高低配”现象 图片来源:《山城一体背景下城市总体建筑
高度控制策略——以华阴市为例》(左)
制定分级分区控制的目的也是在保护村落核心区的同时,给非核心区域一定建设空间(新区),来满足村民的建设需求,以减小核心区的压力。但这种需求转移的方式也将活力转移了出去,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变相的“整体迁移”。村落核心逐渐空心化,自然衰落倒塌的房屋基址堆满生产资料等杂物,进一步破坏村落景观。新区之于保护管理者来说是对村民建房需求的补偿,所以本身控制的力度底线就有所降低,城市化和趋同化成为趋势,反过来蚕食老村风貌,成为现阶段传统村落普遍的现象。
3.3.3 实施操作
单纯建立在遗产物质属性上分析决策也不利于实施操作。如规划通常依照建筑风貌及质量情况对每栋建筑的整治类型进行分类,提出保留、修缮、整治等措施。一方面,对于村民及落实规划的工作人员,这些专业概念很难分辨的清楚(概念本身也容易重叠);另一方面,整治介入程度、资金花费、紧急程度、出资人意愿各有差异,难以满足实施操作的需要(图15)。
图 15 不易分清的专业概念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城市地块式控制风貌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农村?单纯建立在村落物质构成上的风貌控制能否控制住村落风貌?
在城市中,开发商通过土地划拨、出让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统一规划与建设,城市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在已经设计建设完成的房屋(户型、环境)选择购买,是一种被动式选择的过程。在此模式中,由于是在特定附加条件下的统一建设,规划者可以通过对土地地块的各类指标赋值来控制建筑外观的底线,以地块为单位,把控城市风貌。而在传统村落,风貌影响单位通常是独栋建筑,村民对民居建设有一定自主权,是主动选择的过程。所以,城市风貌地块式控制方式在农村推行效果与城市相比差的多。
单纯建立在物质层面的建筑分类整治策略和建筑的发展需求是脱离的,因为作为村落基本面存在的大量民居不可能得到政府资金全额扶持(政府资金多用于修缮共有产权的房及公共建筑),能否落实对民居单体保护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户主意愿。户主家庭家计模式、产权关系、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非物质构成因素则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是否能在规划编制的数据调查、分析决策、实施操作各阶段不只局限于村落物质构成,而增加对村落中人的关注,反映房主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诉求,进而给予地块式控制适当的弹性,才是风貌控制的关键。
3.4 权重缺位:房屋产权、家计模式的基础性作用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所有收益的总和。在农村,常出现房屋产权关系模糊的情况(大量房屋从属国有、集体、私人多种类型的产权关系,许多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政府或村委代管,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经济条件较差的时期,房主儿女长大成人分家时,通常在老宅内进行。按照主房、厢房或者上、下楼层分给后代,出现产权关系代际分化。2.我国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并在城市定居。原来的房屋多出租、卖予他人或长期空置,房屋的变动(买卖、倒塌)信息村委多不能时时更新,时间一久产权关系很难追踪溯源,给传统村落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房屋维修出资人确认、房屋利益分配等)。
家计模式是指一个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营生方式。根据现阶段农民的就业性质、收入情况、居住地及稳定性,可分为三类:小农兼业、半工半农、脱离农村(图16)。
图 16 小农兼业、半工半农、脱离农村三类家计模式比较
小农兼业: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指出中国农村经济结构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 小农兼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成员不愿意外出务工,家庭主要收入为农业收入,农闲时在家附近从事非农产业贴补家用,他们长期居住在农村,对农村依赖程度最高,受村落保护政策影响大,敏感度也最高。
半工半农:指举家在外地就业、经商,但并不能在外地安家。一旦遇到市场波动或者年龄增大不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便会回到农村老家。部分半工半农家庭并没有跟农业完全脱产,农忙时节暂停外地工作,回家耕作,重要节假日也会提早赶回老家准备。半工半农家庭大部分时间居住于外地,农村住房长期处于空置状态,但仍然需要,这是他们抵抗生活风险的保障。
脱离农村:指家庭通过考学、工作在外地定居,有稳定的住所,完全与农村脱产。他们在农村的房屋长期出租或者给亲戚朋友使用,村落保护政策对他们影响最小,敏感度最低。
家计模式的转变与产权模糊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户主对待村落保护政策的态度。
如此一来,村落保护规划的分析决策权重不仅包括物质属性,还可以拓展到民居家庭的属性:村落建筑产权关系可以分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家庭的家计模式可以分为小农兼业、半工半农、脱离农村三类。而按照建筑价值评价,又可以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及一般建筑等类型。
从传统村落建筑保护与利用角度,建筑可分为盈利、非盈利(经济);村集体、中低收入家庭、外来游客等(服务对象);满足基本居住、村民日常休闲娱乐场所、文化展示、生产性公共空间(使用功能)。
将建筑属性与保护利用相结合,可交叉出不同的类型,这有助于针对建筑的具体情况,找到合理的保护利用方式,明确责任与利益,发挥村民主体能动性(图17),为灵活弹性的地块式控制找到支撑。居住需求在老村得到满足,活力得以留住,缓解了因保护控制而形成的新的空心化问题,同时减少新村新建筑建设量(图18)。
图 18 建筑的属性与保护利用叠合表
图 17 发挥村民能动性:村民自己对老房的修缮
4 结论
传统村落振兴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每个阶段都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资金、人才全方位综合推动。由于保护观念与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出现了风貌控制成效慢、村落空心化、建设性破坏等问题。本文从保护观念上,梳理了村落保护与文物保护的差异,建议推进传统村落分类保护及专项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通过对比四大保护主体的优劣势,鼓励重视并发挥村民及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保障传统村落在法治、德治、自治中得到保护与发展。从技术层面,风貌控制观念与技术方法不仅应注重村落物质构成,更应强调对村落使用主体——村民的家庭属性关注,以此为突破点将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利用有效结合,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保驾护航。
5 参考文献
吕俊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去主体化倾向及原因探析[J],民族艺术,2009,2,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