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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咋就不能引入“在线拍”
时间:2017-08-14 10:12: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舒锐 

    为了鼓励市民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在线举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在原有通过“台州交警”微信公号举报的基础上,新增了视频举报、电话举报和现场受理举报三种手段。与在线举报相随,台州交警还推出了奖励手段: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举报者可按次获得奖励金和交通违章“减分券”。

    台州交警新政引来不小争议与质疑。质疑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车主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处罚,本身为固定的执法程序,作为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更改。二是发放“减分券”对于名下并没有驾照的举报者,显然不公平。

    笔者认为,这项新政或许并没有多数人认为的那么糟,虽然不尽完美,也有不足,但在主体层面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搜集违法的证据并非仅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力,人民群众同样有着搜集他人违法证据并交给执法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当他人车辆长期违停,堵在自己家小区门口,让整个小区业主时有感到交通不便,难道我们连基本的保全证据交给执法机关处理的权利都不能有么?当你走在路边,看到有司机撞人后找人顶包,难道连拍下证据并指控他、正义一把的权利都不能有么?

    事实上,当地交警对于群众提供的证据也并非照单全收,而是对证据形式与取得方式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要求这些证据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资料,不能进行编辑或改动;另一方面还要求举报者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影响被拍摄者的正常交通活动。在接到材料后,当地交警则将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及时处理。

    可以看到,当地交警并没有把执法权转交给没有执法权的群众,也没有规避执法责任,他们只是在鼓励群众提供交通违法的线索与证据。只要在此过程中,交警能够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抗辩权与申诉权,则并没有任何不妥。

    而对于所谓交通违章“减分券”,则需要一分为二看待。《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也就说,如果举报者在举报前,自身还存在未经处理的行政处罚,举报者通过有效举报确实应当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种“减分券”不能面向未来,这不仅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任何一种面向未来的免罪金牌都是在鼓励新的违法,并使法律陷入尴尬的伦理困境中。

    总体而言,我们有必要为台州交警的新政点赞,并期待他们不要因质疑而陷入碌碌无为,而是反思质疑,不断完善细节,让“在线拍”更加于法有据,更加符合法理人伦。事实上,交通违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群众怀着极大的举报热情。群众最知道哪里的交通违法最严重,哪里的违法最影响群众生活。各地交管有必要积极作为,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途径,莫让群众空有热情,失去大展身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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