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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
时间:2017-02-08 08:19: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叶泉 

  原告方“绿发会”和“自然之友”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要求减免诉讼费,而法院也应该予以支持

  有媒体报道,最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100万元的诉讼费,每人限捐两元。

  此事的源头是春节前,“常州毒地案”的一审宣判。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与“绿发会”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一石激起千层浪。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益,并没有私利在其中,这本身似乎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人的不满,甚至有人借机开始唱衰环保公益诉讼,提出环保公益诉讼正在进入严冬。

  事实真的如此吗?显然不是。自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的环保公益诉讼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力挺之下,可以说是一路高歌猛进,屡战屡胜,鲜有败绩。有人说,“常州毒地案”是各地环保公益诉讼的第一个失败案例。因为没有看到相关统计数据,所以不敢肯定这种说法,但这至少说明了在国家和民众对环保事业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这两年来,环保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家和环保组织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但是,只要是打官司就会有输有赢,谁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案子都会胜诉,而败诉方要承担诉讼费用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讲,诉讼费是根据案件的标的按比例来计算的。“常州毒地案的标的是3.7亿,计算下来大概就是189.18万元的诉讼费。但是这笔高额的诉讼费是否一定要交呢?那也不一定。公益诉讼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原告方,也就是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从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所以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有特别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且根据这条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

  既然如此,为什么“常州毒地案的原告方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交不起诉讼费,甚至要通过发起网上募捐来筹集诉讼费呢?这里面可能还是有些别的原因或者误会。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上诉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常州毒地案”已进入了上诉程序,按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方与上诉法院协商解决。笔者猜测,如果“绿发会”向常州中院要求减免诉讼费,那可能是找错了对象。也就是说,就目前案件的整体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到必须要交诉讼费的程度,即使必须要交,原告方“绿发会”和“自然之友”也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要求减免诉讼费,而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所以,就“常州毒地案”本身来讲,所谓诉讼费用其实根本不成为问题,完全可以依法解决,“绿发会”更是没必要大张旗鼓地搞什么网上募捐,这种行为的目的有些让人无法理解。主观上虽然我们不好判断,但其客观结果就是引起了媒体的夸大和炒作。很多人在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认为中国的法治不健全,或者对法院产生了误解,甚至因此动摇了人们对环保的信心。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国家战略,更是人民心声,某一个个案的挫折与失利不可能阻挡依法保护环境的大趋势。不管怎么说,“常州毒地案”现在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终审,此时不应该让一些枝节,特别是一些不成为问题的枝节扰乱了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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