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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讨薪民工引争议 四川阆中官网撤下相关报道
时间:2016-03-18 13:57: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程媛媛 张健 王春晓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但截至发稿(17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

  事件

  讨薪无果挟持警察扰乱秩序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审判

  8农民工分别获刑6至8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当地

  阆中法院网已撤下

  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过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不少争议。

  阆中法院为何要选择用开“公判大会”这种方式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法院方面“正在开会研究中”。不过截至昨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而记者登录最先发布此消息的阆中法院网,发现网站上已无任何。

  ■ 专家说法

  “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

  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8名农民工集中宣判,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则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 盘点

  都哪些地方开过公判大会?

  四川阆中法院的这次公判大会并非先例。近年来,类似的公判大会在很多地方都开展过。而选择公判大会的地点,有广场、学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媒体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2015年6月26日

  广东陆丰召开国际禁毒日万人公开宣判大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对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被执行死刑、8人被判死缓。据陆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唯介绍,在国际禁毒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是为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震慑涉毒违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县人民法院在定安实验中学召开公判大会,对两名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开宣判。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次公判大会“为全校数百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同时“让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抵制毒品,进一步提高禁毒意识,向同学们倡导‘拒绝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泾阳县泾湖公园北广场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开处理大会,15人被判决。据泾阳县法院网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听到十余名盗窃犯流窜作案六十余次,盗窃价值近百万时,无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愤慨。”报道还称,“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的召开,也保障了泾阳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新京报社论

  公判大会之不当,是因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次公开宣判大会成效斐然,“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网络舆论场上,却有另一番场景:除了对“因讨薪而获刑”的农民工的普遍同情,还有对公判铺天盖地的质疑。

  当然,对讨薪农民工的同情,也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这些讨薪者如确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法官依法判决是其正常履职。在只掌握了关于案情的零星信息之下,对法官的判罚保持基本的尊重应该成为共识。

  但舆论对公判的批评,是当地法院理应反省并应正确面对的。此事中的公判,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种源于古代的“示众式惩罚”。公判源远流长,死而不僵,其社会基础首先来源于当地民众有围观需求(应当承认这样的群众确有不少)。而更重要的来源恐怕还在于当地党政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有此要求:让公开集中宣判在惩治一小批的同时,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法院放着自己的法庭不宣判,非要选择在安保、程序设计等都更为复杂的广场去进行宣判,明显不符合经济理性思维。

  当然,法院敢于“示众式”公判,也有其法律基础。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过去公捕公判大会常常套开,批评者以有罪推定批评公捕,把公判也捎带了。这不免让一些法律人不服,因为判决依法的确应该公开,在法庭的“剧场”公开,跟把法庭搬到城市的“广场”上公开,并没有实质区别。

  “剧场化司法”与“广场化司法”各有优劣。舒国滢教授曾分析称,“剧场化司法”的真正价值在于它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而“广场化司法”则趋向于通过生动形象的、可以自由参与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结果和实施惩罚的轻重诉诸人们直观、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感情。

  但法治语境中的公开宣判与公共舆论场上的“公审公判”,并不能简单等同。在法庭内依法定程序公开审判,就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尽管我们在阆中法院的这一公判事件中,并未发现“公捕”,公判大会的组织者也由以往同类事件中的当地党委、政府变成了当事法院,看上去好像已颇具合法性。

  但公判大会之不当,并不是因为围观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为现场安保有多严厉,而是因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挑选特定被告人专门拉开来进行大会式公判,又危及平等权。如果说是为了警示世人,为何独独挑了农民工,而不是贪腐官员或经济犯?当一些法院正忙着通过去除庭上被告人囚服和镣铐来彰显司法文明之时,“公判大会”显然是在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脚步背道而驰。

  在当下这个时代,司法文明正日益走进司法公正,成为它最重要的权重之一。有尊严的司法用不着通过贬低被告人形象来抬升自己。实现公正,彰显文明,自有属于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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