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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住证”的进步意义
时间:2015-12-15 09:35:11  来源:南方网  作者:王甄言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突出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12月13日《现代快报》)

  居住证并不是新鲜事物,但此“居住证”不同于彼居住证。之前的居住证纯粹是为了治安管理方便,对流动人口进行的一种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持证人除了以此证明自己有稳定工作或职业以外,没有其他作用。当下即将生效的“居住证”则被赋予了多项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它与传统的居住证有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社会意义也大不相同。

  首先,它赋予了流动人口一些基本权利和公共服务,使居住证首次有了“权利含金量”。据悉,新的居住证被赋予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实现了农村人口的权利的“零突破”,将大大方便流动人口办证,促进人才流动。

  其次,它开启了打破城乡二元壁垒的大门。“权利闸门”一经打开,不可能再走回头路。如此一来,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农民工的就业、子女入学以及其他法定的公共服务都将有机会享受,流动人口的生活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方便,有助于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克服孩子缺父爱母爱带来的心理问题。比如,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对农民工在城里买房有好处。再如,遇到麻烦了,个人经济能力有限,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农民工依法维权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帮助。

  再次,它从制度源头开始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一直以来,城乡二元体制把人分为农村人和城市人两种,由于城里人享受诸多社会服务和权利,而农村人流动到城市以后却不能享受,身份的“优劣”立马显示出来,很不公平,结果,有些城里人总是看不起乡里人,乡里人也抱怨自己的“出生地”不好,有违社会正义。

  另一个值得期待的是,梯度赋权机制预示着新居住证的权利将越来越丰富,城乡的身份距离将进一步缩小,可以说前面是一条宽阔平坦的阳光大道,令人欣慰,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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