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不是“农村”的对立面
深圳特区报:近年来,中国正在加快城市化进程,请您结合日本大城市走过的城市化过程,谈一下城市化内涵是什么?
唐亮:我先讲一个插曲。有一年大学毕业的时候,一个日本学生突然来找我,他说自己毕业以后不想留在大城市。我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他告诉我在大城市里生活有点不习惯,比如,虽然大家的素质都很高,但是就是一幢居民楼里的邻居几乎从来都不会彼此打招呼,大家都彬彬有礼,但是这种秩序让自己很不适应。
城市化更是一种生活状态的描述。或者说在一个物质文明发展很高的阶段,城市生活和农村生活只有个人体验上的不同,没有价值观上优劣的判断。相对于农村来说,无论东方和西方,大城市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机会。但是仅此而已。收入上的鸿沟不是城乡之间差别的正常表现。如果大家为了更高的收入只有到大城市去,那么这样的城市化是不健康的。比如东京大学毕业的学生肯定对自己有更高的期待,他们更愿意到大城市的金融机构、报社等去上班,在这里收获的可能更是主流价值观认可的个人价值实现上的满足。不过在工资上他们还不一定比在所谓中小城市甚至是所谓的农村工作的人高。
据有关记载,日本自从197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超过城市居民以来,这一状况一直持续至今。日本5%的富豪人口中,农民占据主要的份额,年收入千万日元的农民极为常见。20世纪90年代后,城市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比农村更大,因此,“倒城乡差别”反被拉大了。
日本政府对农民实行特殊保护政策,比如,长期以来实行保护大米价格的政策,并限制大米进口,以维护农民利益。日本农民不仅收入高于城里人,而且生活的舒适度也高于城里人。农民的劳动强度没有想像的那么大,而农民的田园之乐则是城里人所没有的。日本没有强制性户籍制度,任何人想在城市落户,都可以在15分钟的时间内办完手续,但是并没有一窝蜂拥向城市的事情发生,因为不少人不想在城市生活。所以,大城市的人口总能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城市化”更是一个均衡发展的过程
深圳特区报:在城市化过程中,日本有什么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唐亮:土地问题是城市的根本问题。土地的供不应求诱致地价上涨,这本是供求规律的一般反映。然而在日本,这一现象却显得特殊,从1955年到1972年的17年间,日本地价上涨了17.5倍。这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而它也作为重大诱因之一,导致了后来使日本经济陷于长期萧条的“泡沫经济”。反观现在的中国,高房价也与高地价有很大的关系,各地地王频频出现,日本的前车之鉴让人思考。据说在中国的一些一线城市,一年的时间房屋价格就上涨了一倍,然而居民的收入增加了多少呢?在一个缺乏管制的房地产市场,投机可以赚得盆满钵满。但是“上帝要让人亡,必先使其狂”,“疯狂”的市场是在透支一个产业的未来。
城市化的另一个前提是要发展好农村的问题。这是日本城市化的“一体两面”,也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如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是不均衡的,他们彼此都会通过特定的方式掣肘彼此的发展。中国城市人口规模迅速扩大,实际上这也许只是一个暂时性的现象,一些流动性的人口只会有很少的比例转化为城市化人口。实际上随着城乡均衡化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人口会重新回到农村。所以,城市化过程是农村城市均衡化发展的过程,如果在农村也有很多能够吸纳大量就业的企业,想想看,到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会急剧的减少。这样一来,也会减少大城市过大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经济大发展。城市化过程是城市人口增加的过程,但是增加的是固定的人口,而不是没有植根性的流动人口。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如何接纳流动人口,当然包括农村人口,这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让农村人口获得城市身份的认同,没有这一认同,城市和农村就永远是二元的、分割的。身份认同的前提是要打破中国目前户籍上的城市农村的人为划分,这种身份是很多农村人融入城市生活的一道鸿沟。流动人口的主题还是农民,和农民天然联系的是土地,让农民真正进城、让城市真正实现城市化就必须在土地的问题上有所变革。
和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日本的土地制度则更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日本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上限,并对土地的出租和买卖进行严格限制,造成了日本小农经营的特点,日本的农村居民收入也因此难以提高。为了改变小规模经营及其弊端,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该法以扩大农业规模、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准,使其达到与其他产业劳动者基本均衡的水平为首要政策目标。1962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修改《农地法》,废除土地保有面积的上限,撤销对地租的限制。1975年政府制定了《关于农业振兴区域条件整备问题的法律》,允许农民经过集体协商,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条件,自由签订或解除10年以内的短期土地租借合同。制度改革促进了以土地买卖和土地租借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动,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
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民的非农转移。这是日本在城市化过程中的经验。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或就业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民向非农部门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因此,随着整个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鼓励离乡进城的农民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把土地转让金的部分或全部交于社会保障机构,以“土地”换“保障”。这既有利于农民的非农转移,从而促进人口城市化进程,又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高房价制约城市化进程
深圳特区报:请介绍一下日本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比如买房子的难度,日本人对于拥有自己住房的渴望程度,另外经历房地产泡沫的日本现在还存在炒房的现象吗?
唐亮: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日本饭店的房间普遍较小,就算是高级餐馆也没有宽敞豪华的包间。普通日本民众的住房也非常狭窄,一般三室两厅也就80平方米左右。不过,经历过房地产泡沫破裂的日本国民已经对炒房失去兴趣。近年来日本房价一直保持平稳甚至呈缓慢下跌趋势,因此日本人也都没有把买房子看成是困扰自己的一大难事。
尽管日本的各级地方政府也提供一些保障性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但大多数日本国民的奋斗目标还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毕竟日本人的乡土观念比较强,另外与月月交房租但最终一无所剩相比,当然是每月还贷款但最终拥有一套房子更划算。因此绝大多数日本民众都会选择贷款买房而非租房。当然,刚刚参加工作的日本年轻人还是无力购房的,此时如果工作场所离家较近,他们大多会与父母同住,如果工作场所离家较远,那么或者是住单位的宿舍,或者是自己租一套比较小的房子。尽管现在有许多日本企业提供不了宿舍,但只要是正式员工在买房之前都能领到租房补贴,其金额相当于平均房租水平的70%。
1992年日本开始实施房地产税制改革(从1992年起不管地价涨跌凡持有者必须向国库缴纳土地持有税),目前日本与房产相关税收主要包括不动产取得类课税、不动产保有类课税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类课税三大类,涵盖了获取、保有和转让不动产的全过程。过高的持有及转让成本下日本人即使有钱也不会出于投资或投机目的而囤积多套住房。今后房子升值的空间不大但却存在着降价的可能性。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想法,所以如今日本的年轻人更加不为买房而着急。
目前在中国经济学界有一个认识误区是:高房价是城市化水平的一个标志,认为高房价是一个城市竞争力的表现。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房产的主要功能是居住功能,如果给房产赋予财产的性质,房产属于一项虚拟资产。和股票一样,到底该值多少钱,和房产自身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一个城市的竞争力体现在它对有竞争力的人才的吸引上,因为居住成本、生活成本的虚高,一个城市终究会为其付出代价。无论是日本的教训还是世界其他大城市的发展经验,高房价制约城市化进程。
房价的过高定位不仅会因“透支需求”而造成今后需求增长的明显放慢,损害当地经济,更重要的是房价过高将降低一个地方的经济竞争力,一是因商业用房将会抬高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导致外部资本流入速度放慢;二是房价过高,将会抑制第三产业发展,像餐饮、小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主要的成本是店面租金,高房价将会阻碍这些第三产业发展,影响就业增长,最终影响消费增长。
高房价不是一个城市竞争力的体现,也不是一个城市生活水平的必须反映,努力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城市,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这种职责包括防止房价的过度上升而增加城市社会成本。
学人
介绍
唐亮,1954年出生,湖北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后赴日留学,毕业于庆应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术部教授。研究领域为比较政治学、现代中国的政治与外交等,著有《现代中国的党政关系》、《渐进・民主――变革中的中国政治》,后者于1998年获亚洲经济研究所“发展中国家奖励奖”。另外作品还有《体制转型软着陆的基础何在》、《区域治理与“中国模式”》、《从民主化第三次浪潮的经验看中国政治发展》等。
学人
论点
1、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制度建设,政治文化以及公民社会等研究视角和领域,不但不是相互对立的而且还是相互补充的。这是因为初期条件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要素之间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以经济发展和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为例,首先经济发展与教育具有内在的关系,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教育的发展培育丰富的高素质人才,而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为发展教育事业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其次,经济的发展不断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种相关的制度以及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而制度的建设和改善会给经济发展带来新的空间。不可想像,一个国家的经济会在制度建设以及治理能力始终大幅落后于经济要求的情况下得到持续的发展。很多统计数据显示,经济的发展会促进中产阶级的成长,并给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中产阶级的成长,公民社会的发展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良好的影响。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往往制度化水平不高,这与政府的关注不同有一定关系。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一些规则的制定上虽然也进行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不仅法律的空白很多,制度的缺陷随处可见。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遵法的意识未能在政府和民众中间牢固地确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