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亿元保障金被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和2010年,审计署分两次对北京、天津、山西等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投资补助的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32个地级以上城市。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
审计指出,截至2010年8月底,审计发现的挪用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5231.3万元已全部归还,利用虚假材料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问题均已通过调整项目或补办手续的方式整改完毕。
中地行传播事业部副总监成杨认为,由于廉租房保障金比较难监管,要想避免被挪用的现象发生比较难。
地方财政不足是主因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
审计指出,截至2010年8月底,18个城市已对不符合条件领取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1569个家庭停发了租赁补贴,收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86.47万元;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余426套正在清退过程中。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用于或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问题,各有关地区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从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发放形式以及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纠正。
陈扬认为,挪用的原因可能因为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发展资金短缺,同时也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偏差造成。“但从挪用的金额来看,1.5亿元对于小城镇的作用会较大,而对与大中型城市来讲,政府一般不会为此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