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是湖北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2013年常住人口1022万人(其中:省外农业转移人口58万人,省内149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24万人、45万人),户籍人口82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9.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67.6%。
一、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由点到面、由量到质的原则,分类分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1%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1%以上;到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200—130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逐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和省、市比例分摊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到2020年,通过实施“111计划”,着力解决“3个100万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市外农业转移人口居住证梯度赋权100万,推进有能力、有意愿的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武汉100万,引导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定居100万。
——城镇化投融资和偿债更加多元可持续。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城镇化项目资产流动性不断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经营的比重显著提升。
——城镇化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到2020年,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形成常住人口45万人的规模,成为引领武汉市及周边地区走绿色、低碳、高端、可持续、能推广的城镇化道路标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实现“政区合一”,契合四化同步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二、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111计划”,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1.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模型,明确教育、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需要主动承担的公共成本明细项目,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科学测算政府需要主动承担的公共成本。出台管理办法,监督企业履行同工同酬、加大培训投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相关责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2.制定实施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居住年限挂钩的具体办法,推进市外农业转移人口居住证梯度赋权100万,并建立完善相关公共服务成本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机制,由省、市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3.研究制定《武汉市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合理设置积分门槛值,推进有能力、有意愿的市外农业转移人口通过积分入户100万,并建立完善国家、省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重点解决在武汉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居住达5年以上,且有意愿在武汉长期定居的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武汉。
4.开辟多种渠道,引导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定居100万,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本由武汉市级财政承担。对在武汉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且有意愿在武汉城区长期定居的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武汉市城镇户口,并允许其继续持有或以市场化方式流转其农村资产。
(二)放开市场准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
1.制定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及融资规划,争取省级发债资金向本市倾斜。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编制公开透明的武汉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债务动态监控体系。
2.通过财政资金“拨改租”、股权投资等方式充实资本实力,设立城镇化投资基金,强化对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项目的证券化运作。
3.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在棚户区改造中更好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构建城市基础设施的资产交易市场。
(三)以产城融合、城乡融合为核心,综合推进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
1.在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建立政企分开的城镇化开发管理体制,按照“全域规划、产城融合、生态新城、城城对接”的理念,完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融合中法两国在城市规划设计、建造和管理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和经验,切实推进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
2.促进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探索有条件的开发区向城镇型政区转型。探索行政服务市场化改革。以工业化促进城镇化,推进两区在空间上融合、功能上互补,实现两区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社会事业、领导体制等“六个一体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编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项试点工作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化系统协调和密切配合。
(二)强化项目支撑。围绕试点政策,强化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储备,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与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政策支持。完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支持,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生态环境等方面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体系,把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年度分解并逐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