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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
时间:2010-09-03 11:51:00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李强 通讯员/文燕媚) 
广州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
申请程序

  最高限额每年3万元,在穗工作并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即可申请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通讯员/文燕媚)9月1日起,《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施行,有效期3年。这是广州市给困难市民送上的又一个“大礼包”,而且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其中,只需在广州工作并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即可申请最高每年3万元的医疗救助。

  非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市级层面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广州市户籍人员、正在广州市工作并在广州市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正在广州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广州市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申请人申请应急救助应向其遭遇灾害的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市级和区、县级不重复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自然年度计算。

  据介绍,这是广州市首次在市级层面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纳入医疗救助体系。以往,仅在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有类似救助。

  遇突发灾害可申请慈善应急救助

  此外,《办法》还对慈善应急救助作出了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这里的突发灾害界定为人为灾害、自然灾害以及人身伤害等。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广州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救助金。

  《办法》所列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是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救助标准视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比医保和政府救助更有灵活性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来源包括:社会捐款;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可以用于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的其他资金。这比医保救助和政府救助更具有灵活性。

  另据了解,原定在每年12月12日的“广州慈善日”今后将与每年的6月30日“广东扶贫济困日”合并,不再单独设立“广州慈善日”活动。两个活动的主题将进行结合,建立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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