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农民户籍去留容不得“被做主”
时间:2014-07-31 22:02:4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洪乐风 
  别把农民进城落户的权利,办成强制性的“义务”或“责任”,是这场改革的底线之一。

  城乡户籍对立的坚冰终于开始消融。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不再区分“农户”“非农户”,横亘千载的城乡二元对立,有望走向全新的均衡。这将打破利益的藩篱,促进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再迈一步。然而,把好事办好,各级治理者可能还得颇费一番脑筋。

  漂泊在城乡边缘的农民工群体,应该是进城落户的最大受益者。但是,从更广范围看,不见得每一户农民都买账。有人故土难离,城里再好,不如祖上留下的一亩三分地;有人则看中土地的“价值”,希望走上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之路。正因此,农民是否愿意落户、特别是落户后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容不得地方政府的“野蛮做主”。这在《意见》中表述为,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细细读之,《意见》这一表述的上级大标题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权益”二字,才是我们理解户籍改革中农村产权的中枢。何为权益?权利加上利益,有权利才能实现利益;何为权利?正如西哲所言,权利乃“可为”,就是说权利本质在于它的可放弃性。可进城落户,也可不落,可放弃“三权”,也可不放,才谓权利。相反,不可放弃的,是义务,放弃了还要受到惩戒的,是责任。

  别把农民进城落户的权利,办成强制性的“义务”或“责任”,是这场改革的底线之一。这方面的类似教训太多了。曾经的强制拆迁,搞出来多少人间悲剧;就在新农村建设中,也不乏半强制的“洗脚上楼”,生活方式难习惯不说,赖以为寄的耕地若不复存在,又该何处去讨生活?“我的土地我做主”,尽管并非完整物权,但“三权”仍受宪法法律所保护,不侵犯它们才能让农民在城镇化中进退有路。

  城镇化,归根到底是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更准确地讲,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的城镇化。个中道理中央天天讲、反复讲,现在还要讲,就是要防止一些地方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为了户籍改革而改革,生拉硬拽,甚至为了完成所谓的“落户指标”,把好端端的政策在落实中变了味、发了馊,变成了侵犯农民权益、诱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

  土地,乃农民的命根子。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升级到更高端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其客观规律,强拉不行,硬拽也不成。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个成熟的标志,正是“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只有循序而渐进,在保护权利的同时推动改革,才能远近兼顾、求同存异,让留下来的农民安心,进了城的农民放心。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