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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革新需要“法”的力量
时间:2014-06-16 18:47:25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冯海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4日公布。《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6月15日《新京报》)

  这个《意见》应该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全面、系统、详细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去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也涉及地下管网内容,但不是专门针对地下管网的文件。而这次出台内容详细的《意见》,不仅是因为地下管线问题造成的大雨内涝、路面塌陷、气体泄漏爆炸等事件频发,为此付出了生命财产损失和城市秩序混乱的代价,也是因为国家要下决心纠正过去城市规划建设的失误。

  地下管线被誉为“良心工程”。然而,在现实考验中“良心工程”问题百出,原因之一是城市建设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重地上轻地下”,因为地上建设是直观的政绩所以备受重视,而地下管线建设由于“看不见”所以不被重视。再比如,由于规划短见,地下管线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原因之二是体制机制问题。地下管线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敷设、多头管理。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

  以广州为例,目前城区每年新建、改建的各类管线总长近1000公里,涉及权属单位近30家。据九三学社广州市委介绍,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不明确,缺乏协调管理机制、档案移交未完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未共享等问题比较普遍。显然,很多城市都存在类似的体制机制问题。这次《意见》就是针对各种原因“对症下药”。

  比如,针对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规划短见”等问题,《意见》提出“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针对多头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意见》提出“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尤其是,《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明年底前完成普查;用5年时间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用10年时间建成完善的地下管线体系。《意见》还指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尽管《意见》相当系统和全面,但还是担心某些城市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者完成的任务中有“水分”、有瑕疵。因为普通老百姓只能通过事故发生率来判断地下管线建设成效,不能像地上工程那样直观地看到。不久前有媒体披露,“市长说,地下铺了管网,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见,我怎么能干这个事儿呢!”要想让这样的市长愿意建设地下管线,显然需要多种鞭策手段。

  笔者认为,要实现地下管线全面革新,关键或者基础在于国家立法。目前,尽管部分省市出台了专门的地下管线法规,但一方面出台这类法规的地方比较少,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的地方法规也参差不齐,权威性不够,落实打了折扣。因此,亟须国务院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或者人大出台“地下管线法”,法律不仅要明确地下管线的规划、投资、监督等内容,也要理顺体制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既然地下管线如此重要,问题又如此之多,恐怕靠一个指导性的《意见》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如果“升级”为法律或者重新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法律,或许效果就大不一样。反观国外,英国、德国、日本在地下管线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比如,日本相关法律不下10部,包括《下水道法》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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