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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常回家看看留守儿童”也应入法
时间:2014-05-25 16:53:54  来源:红网  作者:唐守伦 
  5月21日下午,六年级的小佳(化名)和弟弟在法官的陪同下,在南京五塘村的某建筑工地门前见到了自己多年未见的父亲,同来的盱眙县人民法院法官向其父亲送达了一份“督促令”。这也是江苏省法院针对“留守儿童”问题向久不归家的父母发放的全国首张关注留守儿童《督促令》,督促这些多年外出务工的父母抽空回到家乡,履行法定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5月23日《扬子晚报》)
  
  看罢江苏省法院针对“留守儿童”问题,向久不归家的父母发放的全国首张关注留守儿童《督促令》的新闻,笔者心中五味俱全。在冷静思考之余,笔者既为留守儿童渴望得到父母关爱的愿望引起社会重视感到欣慰,又郑重地发出呼吁:在“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入法后,也应让“父母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这样一来,留守儿童经常见到父母的心愿就能变为现实。
  
  留守儿童是中国教育的一个比较特殊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大批农村年轻父母涌向祖国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使我国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超过两千万。由于路途遥远,很多进城务工的年轻父母只能一年回家一次,有的两三年回不了一次家,使留守儿童很难感受到父母的爱抚和温暧,更难面对面地聆听父母的教育,生活缺少阳光、雨露,只有孤独与寂寞,致使留守儿童心理问题成为日益凸现的社会问题。甚至有的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的监护和教育,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轻则影响身心健康,重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盱眙法院之所以关注留守儿童,并向两名留守儿童的父亲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首份“督促令”,就是发现青少年犯罪中,几乎都是留守儿童家庭出现的问题。法院统计盱眙县盱城镇青少年犯罪时发现,16-18周岁的留守青少年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7.5%。正是有鉴于此,结合关于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父母常年在外、不能切实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的情形,盱眙法院本着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向常年在外的留守儿童父母发出督促令,从司法途径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面对“督促令”和法官相关法律的解释,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后,孩子的父亲表示再过两个月,他一定会回到家中,好好地陪着自己的孩子,将这些年亏欠孩子的尽量弥补一些回来。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儿童成长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伴随孩子的终身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下一代。受现行政策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在进城落脚的同时,却无力解决孩子进城等诸多现实问题,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给其他人代为照看,最终形成了进城务工人员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缺乏感情交流的局面。当这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看到自己身边的同龄孩子能够充分享受母爱或者父爱时,会产生一种自卑心理,因为他们意识到自己已经暂时失去了在父母羽翼下幸福成长的快乐感。由于父母角色的暂时缺失,留守儿童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也较差,以至特别想见到父母成为留守儿童的最大心愿。
  
  如今,盱眙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所尝试采用的“督促令”,对于其强制效果,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撑。因此,笔者建议将“父母常回家看望留守儿童”写入法律,亦即将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在一起,促使在外务工人员因为法律的强制作用而常回家看望子女,否则即为违法。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呵护,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保障留守儿童的精神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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