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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罚款补偿制度不可少
时间:2014-05-19 20:42:3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海英 

  地铁延误给谁造成了损失,应该直接去补偿谁。尽管这样的操作有一定难度,但并不等于不可行,如果给每位遇到地铁延误的乘客直接退票,或者给出某个凭证让乘客以后去退票,就能做到精确补偿

  “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大面积滞留最高罚款达200万元”。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5月18日新华社)。

  在地铁延误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的今天,深圳率先对地铁延误说“不”,值得其他城市学习。根据该意见,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原因;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该意见通过多种举措约束地铁延误:延误时间短的,要向乘客解释原因;延误时间稍长的,要向上面报告;更严重的延误,要被罚款。有以上这些“紧箍咒”,相信会对地铁公司形成有效约束,促使地铁公司减少延误,保障乘客出行时间,也减少了地铁公司与乘客之间的不和谐气氛。

  据悉,到2013年年底我国有19个城市拥有地铁,预计到2020年全国拥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将达到50个。在城市道路交通越来越堵、限牌城市越来越多的背景下,显然,地铁是唯一能够保证出行时间的交通方式。因此,如何减少地铁延误,不仅是深圳的命题,也是其他地铁城市的命题。

  尽管深圳治理地铁延误的惩罚措施为其他城市做出了榜样,但坦率地说,与香港、新加坡等城市和国家的处罚力度比起来,深圳的处罚力度还不够。据悉,香港规定31分钟或以上延误即需罚款,延误的时长不同则对应不同的罚款,每宗事故罚款金额最高为1500万港元。而新加坡去年10月向两家地铁延误运营商开出的罚单约537万元人民币。而深圳处罚地铁延误的最高金额只有200万元。如果处罚力度小,罚则所起的作用自然就小。

  更重要的是,香港和新加坡处罚地铁延误的罚款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去处。香港规定罚款以票价优惠回馈乘客。而新加坡则把罚款捐给一个公共交通基金,以帮助困难家庭支付车资。相对而言,我更赞成香港的做法,既然地铁延误给乘客造成了一定损失,罚款理应用于回馈乘客。遗憾的是,在深圳的意见稿中,则没有明确规定罚款要补偿乘客。

  在我看来,更理想的做法是,地铁延误给谁造成了损失,应该直接去补偿谁。尽管这样的操作有一定难度,但并不等于不可行,如果给每位遇到地铁延误的乘客直接退票,或者给出某个凭证让乘客以后去退票,就能做到精确补偿。问题是,有关方面是否愿意把罚款补偿给乘客?如果罚款不直接补偿给乘客,等于是内循环,罚款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不仅地铁延误现象频繁出现,而且飞机延误、火车延误也很常见。尽管民航主管部门早有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但能拿到补偿的乘客又有多少呢?至于火车延误,既不见罚款,也不见补偿乘客。我认为,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建立罚款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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