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对失独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机制
时间:2014-04-28 20:58:3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龙敏飞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表示,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4月27日《新京报》)。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据悉,我国2002年第一次做失独家庭调查,当时大概有30多万户失独家庭;如今,专家测算有100万户失独家庭,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这意味着,失独家庭已经演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

    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家庭,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承受没有后代的痛苦,还要饱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绝望。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自然,我国对失独家庭也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但有的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注,而不是对失独父母权利的一种赋予。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模糊其词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没有具体措施。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就是对失独家庭的漠视。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但很显然,卫计委一句“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显然无法给人太大的信心。失独家庭的风险,是摆在眼下的现实难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显然是题中之义,又怎能容后再议呢?

    可以说,对失独家庭不仅需要补偿,更需要有全面的保障机制,这是失独家庭理应获得的权利。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那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进入一定年纪后,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经济补偿不可或缺,至于资金的来源,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

    这些常识,相关部门肯定都知道,相关的决策,也可能会跟上,但我们希望步子能迈得快一点、大一点,能让失独家庭现在就看得见希望。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