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措施,并不仅限于特扶金,但作为“失独补助”的基础部分,特扶金标准不能太低。
日前,国家卫计委等5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尽管通知并未提到“失独”一词,可舆论普遍将其视作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加码。此次通知对扶助金标准、社保医保覆盖等,都作了较为周详的安排。但从舆论反映看,调整之后的特扶金标准,跟现行人均135元(无论城乡)的“低配置”比,虽有提高,却很难说是“大幅”,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提升幅度并不明显。
虽然说,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措施,并不仅限于特扶金,但作为“失独补助”的基础部分,特扶金标准不能太低。遗憾的是,在国家缺少统一指导政策的当下,有些地方僵化执行“国家标准”,象征性的特扶金,对失独老人处境的改善如杯水车薪;有的甚至连“国家标准”都未达到。
正因如此,在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曾建议提升特扶金标准。其实,失独扶助金的发放,国家标准只是最低的底线。各个地方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给予失独家庭更多的扶助,例如此前媒体曾报道,深圳“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政府补助770元。
建议民政部等机构应在调研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扶助法规,明确特扶金标准该怎么制订,并鼓励地方根据各地情况,参考物价、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采取分级负担的方法制订差异性的扶助办法。
在此之外,政府还应建立系统的帮扶机制,如划拨资金,并发掘社会参与等渠道,筹建专项基金,用于对失独老人心理辅导、社区帮扶、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丰富失独老人的生活,也让其找到心理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