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拟作调整:记者25日获悉,调整后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将由“城保”、“镇保”、“农保”组成。
其中“城保”覆盖全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镇保”参保对象则为本市被征地人员和其他城市化进程中的离土农民。
“镇保”已实施近7年
2003年10月,本市从解决郊区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等情况出发,出台了“镇保”制度。截至今年2月底,本市“镇保”参保人数155.55万人,其中被征地人员97.54万人,通过企业参保缴费的为58.01万人;目前已有37.8万人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757元。
“镇保”的实施适应了本市郊区前一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被征地人员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获得了基本养老保障,基本解决了患大病、重病后自负医疗费困难的问题。但随着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镇保”制度的不足之处逐步显现。
“由于‘镇保’与‘城保’在缴费成本上的差异较大,以及允许企业执行‘一厂两制’,造成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社会保险待遇上的不公平,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原则是不相符的。”相关人士认为。
“镇保”将与土地联系起来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此外,《暂行办法》还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公平性原则,即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按同样的规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指导意见》,新农保的参保范围是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不含企业及其职工。
相关人士透露,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今后,“城保”将覆盖本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镇保”专门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即“镇保”制度与土地制度联系起来,失去土地的人员参加“镇保”,没有失去土地的不能参加“镇保”。“镇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被征地人员和其他城市化进程中的离土农民,包括基本养老、医疗两类基本社会保险以及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农保”则调整为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