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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扶贫资金跑冒滴漏严重
时间:2014-03-19 13:06: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顾仲阳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如何用好管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然而,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贫困县一般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扶县”与“扶民”两层皮现象比较普遍。去年年底,审计署公布的对19个贫困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也显示,几乎所有的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跑冒滴漏问题。

  扶贫资金哪儿去了

  80%以上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

  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规划财务司司长蒋晓华介绍,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根据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测算后切块下达到省(区、市),由省政府根据年度扶贫工作总体部署和本省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分配上,坚持向西部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中央专项扶贫资金集中用于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支持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和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 蒋晓华介绍,扶贫资金80%以上投入到了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约60%用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50%以上直接扶持到户。

  为监管好扶贫资金,坚持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多数省份都在省、市、县、村等不同级次进行了公告公示,建立了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强化群众监督。今年,山西、山东、新疆等地都将对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加速减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蒋晓华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有:扶贫项目点多、面广、地处偏远,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地方执行制度不严,重资金争取,轻监督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

  “有些问题是资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地区差异很大,一些地方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根本无法实施一些扶贫项目,只能变通实施,但从审计的角度看可能就违规了。”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说。

  资金跑冒滴漏咋杜绝

  专家建议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长期以来,很多扶贫项目省里制定计划、负责审批,有些未免脱离实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还容易带来权力寻租腐败。” 汪三贵分析,现阶段,我国的贫困农户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偏远地区,贫困原因多样,因此比较有效的扶贫项目一般都是因地甚至因户制宜的小型项目。

  汪三贵认为,顺应这种状况,扶贫项目审批权应下放到更了解实际情况的县,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考核上。

  “一些扶贫资金项目,瞄准穷人不够,减贫效益较差,资金的挪用、渗漏、流失问题却不小。”对此,华中师范大学减贫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陆汉文建议县级政府在实施扶贫项目时更多走社会化、市场化道路,如更多发挥社会组织、贫困社区和贫困农户在项目执行中的作用。

  记者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石楼乡罗家寺村、李家观村的采访发现,社区主导型扶贫项目实施成效和村民反响都很好。项目怎么做,谁来做,都由村里民主讨论、自主决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村,村民讨论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民主选举管理人员和监督小组,项目还全程建立了公示和投诉机制。

  “贫困社区和贫困农户更了解自己的减贫需求,更关注与自己利益攸关的减贫成效,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贫困社区主导的扶贫模式通常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汪三贵分析,目前我国专业化民间组织发育迟缓,社区组织过于单一,贫困农户组织程度更低,应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壮大。

  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资金管理处处长杨炼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创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式,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

  “高压线”如何更有威慑力

  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机制将全面改革

  “解决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关键要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说,首先要完善内控机制,研究建立县以上扶贫资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县以下扶贫对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保证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管。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还要引导扶贫对象成为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刘永富表示,对各地使用管理扶贫资金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厉问责,让扶贫资金成为一条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乱碰的“高压线”。

  记者获悉,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将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其中内容包括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切实使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等。

  “重点应该完善责任和监督机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资金,民间机构和贫困社区实施扶贫项目,政府和外部机构进行监管的高效扶贫体系。”汪三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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