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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取消10个进户执法项目 减轻纳税人负担
时间:2014-03-10 13:1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发布,今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10个项目,税务机关将不再进户。但是取消部分进户检查事项,并不等于税务部门放弃管理,而且通过优化服务等方式促进管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这10项被取消的进户检查、查验、核实等执法项目分别是: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评价:“税务总局取消进户执法清单的发布,意味着税务机关主动放弃了其拥有的多项税务检查权力,堪称一次自我革命,既展现了税务机关壮士断腕般的改革气魄,更是对纳税人做出的限权的庄严承诺,符合简政放权的走向,有助于抑制行政权力滥用、乱用和腐败,表明自我约束的决心和自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肯定,税务部门连续两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动作可谓便民春风“马蹄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税务实践,对税务执法一线在效率和便民方面将起到实质性作用,对于完善税务执法、促进官民和谐、提高行政效率意义非凡。

  为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减轻税收负担,税务总局长期以来做了不懈行动,去年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围绕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13年7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税务总局围绕为民务实清廉,把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改进作风作为专项整改内容,提出了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等要求,通过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需求不打扰”。

  ——2014年1月27日,发布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从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等五个方面,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解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

  ——2月28日,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确定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等六个方面重点工作,列出行动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时间表。重申减轻税务检查负担,规范进户执法,不允许重复检查。

  ——3月3日,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取消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等10项进户执法项目。

  ——3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严格落实清理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一项进户执法项目的确定,都有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都经过了审慎研究,对防止逃税骗税行为发挥了较好作用。至于哪些该取消、何时取消,同样要开展调研评估,该及时取消的慢不得、等不得,要让纳税人尽早享受便利,对于仍在发挥作用、取消条件还不成熟的,也快不得、急不得。比如“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项目的设定,是因为当时出现了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需要实地调查,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推进,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信息已经能够从互联网和税收征管软件中获取,不必再进户执法。又如“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核实”的设定,主要是2006年为了遏制以农产品加工货物骗税势头而采取的措施,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产品采取的特殊做法,现在此类出口货物众多,一一入户检查很不现实,在管理上主要是通过退税预警分析监控,只对存在重大疑点的企业才安排入户检查。

  对于逐步取消进户检查项目,刘剑文的看法是,“随着我国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每一步向前的探索都充满了不易,税务总局在推出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不久,打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组合拳,迅速公布第二批被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表明了保障纳税人权利和限制征税权力的坚定态度,反映了治税理念的升华,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取消进户执法绝不等于放弃管理,而是在进户检查上做“减法”,在管理服务上做“加法”。对于被取消的项目,税务总局已经确定了加强案头审核评估、及时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充分利用税收软件分析等后续管理服务措施,做到放而有度、管而不乱。比如这次取消的“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虽不入户执法,但税务机关要通过案头审核分析评估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数据与同期数据实施监控,若企业在跟踪管理期间利润水平出现异常下滑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将从跟踪管理程序转入反避税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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