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南京市将面临拆迁的一个街区,这些地方,往往拆迁还没开始,“拆托”们就来和拆迁户谈生意。 (CFP/图)
南京拆迁行业犯罪突出“拆托”一块地牟利2000万 (CFP/图)
“一块地牟利2000万元,南京现暴利拆托”,这一新闻来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6月22日公布的一批渎职侵权案件通报中。“拆托”——这个游走于拆迁户和拆迁方之间的群体,仿佛在一夜之间,从一个不为人知的名词,变成了家喻户晓的暴利职业。
事实上,自从国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拆托”就随利而生。不透明的拆迁政策,不平等的谈判方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介入,都是“拆托”的生存土壤。“大鳄”
类似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
在公开报道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将“拆托”定义为拆迁领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江苏检方的通报让“拆托”徐善伟的案例广为人知。徐以4.5万元行贿南京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校长,以30万元承租该校地块,随即加盖10000平方米违章建筑。其后,通过行贿南京市白下区的相关拆迁负责人、房管局副局长等官员,使违章建筑变身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善伟单这一个项目就获利高达2000余万元。
另一个案例中的“拆托”亦通过行贿获得暴利。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的拆迁项目中,南京某村委会副主任王某以被拆迁人亲戚的名义,承诺给拆迁负责人好处,让其多算点面积。随后,原本政策规定中只赔6万元的房子,最终获得了103万元的赔偿款。其中6万元王某给了被拆迁人,5万元作为“好处费”给了该拆迁负责人,剩下的92万元全部自入腰包。
近年来南京市新建住宅每年都以250万平方米的增量快速发展,仅2009年旧城拆迁建筑面积就超过80万平方米,有近10000户家庭搬迁。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08年9月到2009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拆托”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29起,涉案人数33人。
如果把“拆托”这个群体比做一座金字塔,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就是金字塔的塔尖。
事实上,类似徐善伟这样的 “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与之相比,更多的“拆托”是和“医托”一样,遍地撒网、小本经营。他们无法像徐善伟那样觅得足够优质的拆迁对象,更无法像徐善伟那样一掷千金,成为拆迁公司和拆迁户共同的“朋友”。
这些“拆托”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以各种手段帮助拆迁户索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平分多要到的款项。假设一位拆迁户本可以从拆迁公司得到100万元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拆托”可以帮他要到120万元补偿,“拆托”就可以分到其中的10万元。
尽管手法不一,“拆托”们和徐善伟有着共同的特征:嗅觉灵敏——这有助于他们找到合适的狩猎对象;口齿伶俐——这有助于获得人们的信任;社会关系复杂——这有助于他们在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户之间游刃有余。这些共同的特征实际上构成了“拆托”们的生存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获利相当丰厚。”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这样形容“拆托”。
白色“拆托”
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
在南京,“拆托”这个词是2004年最早在政府公开文件中被使用。该年,南京市秦淮区发布了“严厉打击‘拆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告示。该告示对“拆托”的描述是:所谓“拆托”,一般指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以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的人,常见的“拆托”大多有劣迹,属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涉黑性质的人员。
但这个定义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拆托”。此次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的“拆托”都不在上述定义之列,现实中的拆托并不像官方公文所言的“脸谱化”。
老方(化名)是南京市下关区的一个拆迁户。他所在的片区刚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有“拆托”找上门来,主动要帮他去和拆迁公司谈判,老方担心有诈,立即拒绝。但是后来表哥介绍的“拆托”阿涛(化名)赢得了老方的信任,老方用“有量”(南京话,意即“有能量”)来形容这位“拆托”:“他开着一家很大的公司,出入有车,和拆迁办的人称兄道弟。”凑巧的是,老方的一位堂弟恰好是这位“拆托”阿涛的司机,“资质”和“能力”果然没问题。从堂弟口中老方得知,找这位“拆托”的拆迁户“排着队”,但阿涛轻易不接。
阿涛后来为老方争取到的拆迁补偿相当于比其他邻居多了近50万元。让老方津津乐道的是,尽管当时已经冻结了户口,但阿涛依然为他办好了分户手续,这意味着,本来老方只能按照一户家庭获得补偿,但现在却一下变成了两户。仅这一点,就意味着阿涛的触角不只伸到了拆迁办。
但并不是每个拆托都如此“有能量”、“讲信用”,也有拆迁户被“拆托”坑得苦不堪言。
南京市鼓楼区凤凰东街60号的拆迁户赵峰(化名)就主动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个“拆托”。赵峰的房子今年年初已被强拆,但因为“拆托”,他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这位“拆托”刘宏(化名),据赵峰称是南京市白下区某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他主动搭讪结识了赵峰家人。刘宏后来声称和拆迁办谈好了拆迁补偿,要求赵家签署一份空白的拆迁协议,但却拒绝告诉他究竟补偿了多少钱。刘说这样做的理由是担心赵峰把补偿价格说出去,对整个拆迁工作不利。
8天后,刘宏依照协议,要求赵峰先交钥匙后拿钱,而赵峰则要求先见钱后交钥匙,双方为此闹僵。其后拆迁公司依据拆迁协议将赵家强拆,刘宏销声匿迹,赵峰则分文未得。
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拆迁公司和拆迁户保障各自利益的凭证,就是由此签署的一份份“阴阳合同”。“拆托”的运作能否成功,就看他有没有能力取得拆迁户的信任,让他们接受这份空白合同。
相对“拆托”,请律师的前期费用也让诸多身处社会底层的拆迁户付不起,“100块钱都当很多钱在用”,很难一下掏出几千几万的律师费。
南京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说,从法律意义上看,“拆托”与拆迁户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并不违法,由于拆迁往往由政府主导,体制内的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不敢介入,“拆迁户需要有人为他们服务”。
黑色“拆托”
除了暴力和恐吓,他们很难再有其他有效的谈判手段。
当然,秦淮区那份告示中所描述的黑色“拆托”,同样活跃在拆迁户们之间。除了暴力和恐吓,他们很难再有其他有效的谈判手段。他们要么依靠拆迁户,要么依靠拆迁办,天平随时会歪向其中的一边。这样的黑色“拆托”,让拆迁办和拆迁户都“敬而远之”。按曾任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局长、长期介入拆迁的南京市溧水县法院院长周迅的说法是:“有涉黑倾向的人不要去惹,沾上了就甩不掉。”
周迅说,至少在2003年,他们就已经在秦淮区发现了这类“拆托”的存在,并由此催生了“拆托”这个词。当时,拆迁办将他们和“活闹鬼”视作同类。在南京方言中,“活闹鬼”近似于小混混、古惑仔。
当年8月,南京市邓府巷拆迁户翁彪因为不满拆迁补偿,在拆迁办点火自焚身亡。翁彪之死直接导致了南京拆迁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这之前不同,南京开始对不同的地块进行分类,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和拆迁办之间的谈判有了可能。但这种改革不可能彻底,拆迁补偿中仍夹杂着各种不平等不透明的运作,一些非正常的谈判手法反而趁势而上。
2003年底的外秦淮河改造工程,“活闹鬼”突然加入到拆迁户的阵营,仿佛发现了一块新大陆[10.88 -3.12%],他们像电影里收保护费一样,挨家挨户地跑,要求拆迁户委托他们去和拆迁办谈判。在这之前,人所共知的是,“活闹鬼”们常被怀疑为骚扰、驱赶拆迁户的“主力军”,翁彪和他的邻居们就深受“活闹鬼”之苦。
“活闹鬼”的能量直接影响了外秦淮河改造工程的拆迁,拆迁户们撕毁了本来已经达成的拆迁协议,有人则拿着拆迁户的委托书上门来找拆迁办谈判……
周迅说:“那些拆托能把你的电话、住址、老婆在哪个单位、小孩在哪个学校都弄得一清二楚,并且借此来威胁你。”“拆托”们动辄召集几十名“活闹鬼”聚集闹事,在这种不讲规则和套路的谈判方式面前,很多拆迁公司都或明或暗地散财了事。
2004年,能量巨大的黑色“拆托”们迎来了自己第一次“滑铁卢”。这年5月,秦淮区东水关拆迁现场,“光头党”的出现给政府打击“拆托”提供了机会。
一位做工程的老板搭建的“违章建筑”面临强制拆迁,他请来“拆托”和拆迁办谈判。但是谈判未成,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实施强拆,这名据称有“涉黑倾向”的“拆托”随即组织45名“活闹鬼”到场,试图阻止强拆。
这些“活闹鬼”清一色的光头,穿着统一的“美津浓”运动服、白色旅游鞋,年龄在20岁左右,“光头党”之名由此出现。警方调动100名特巡警,抓获43人,仅2人逃脱。这批“光头党”除为首者判刑之外,多数被“劳教”,而他们跟随“拆托”出场的代价是每人每天100元,一包香烟,外带一日三餐。
“拆托”被抓,按江湖规矩,将来出狱之后还会找这位房主索要赔偿,公开的行情是每人每年2万元。
此后秦淮区先后破获多起“光头党”案件。2009年,江苏省打黑办公布的一份资料中,当年南京市打掉了多达612名“光头党”成员,其中有115名充当过“拆托”,其中多半出自秦淮区。
无间道
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对于很多拆迁人员来说,借助“拆托”做拆迁户的工作也是常有的事。
黑色“拆托”虽已减少,但各种靠“拆托”“交际”或欺骗生存的拆托却很活跃。
今年3月,《南京晨报》报道的一起“拆托”案例代表了“拆托”们另外的生存方式。
3年前,下岗职工周先生的房子拆迁,据评估应该获得44万元的补偿金。在等待拆迁款的日子里,周先生看到了一个“拆托”的广告,声称有专业律师帮助提高拆迁费。周先生找到这个“拆托”,对方表示可以多要到6万元,但要3万元的报酬。一个星期后,“拆托”兑现了承诺。
3年之后,周先生听广播时,得知下岗职工拆迁时有额外的补助,到有关部门一查,才知道“拆托”帮他多要的那6万元本就是他该得的“下岗补贴金”。
包括前文所述的赵峰在内,很多拆迁户都怀疑自己所遇到的“拆托”实际上在玩“无间道”——说是帮拆迁户和拆迁公司谈判,实际是拿着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帮拆迁公司“忽悠”拆迁户。
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对于很多拆迁人员来说,借助“拆托”做拆迁户的工作也是常有的事。“拆托”们毕竟手段多样,有些拆迁户也听他们的,当拆迁工作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让“拆托”走上前台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
这导致了拆迁人员和“拆托”之间的微妙关系。类似刘宏这样具有双重身份的“拆托”也许是特例,但二者之间的藕断丝连却是明摆着的。在搜狐房产论坛中,一篇题为“只许开发商找人做托,不许老百姓找人做托,什么逻辑”的帖子,曾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跟帖回复,这显示出公众对于“拆托”的后台究竟是谁,心中自有一本明账。
南京的很多拆迁工地上,都可以看到打击“拆托”的横幅、标语、告示,南京纪检监察官方网站还总结了“拆托的三大危害”。
在南京市南捕厅的拆迁现场办公室大门口,南方周末记者曾经看到一条“坚决打击拆托,保障广大住户的合法利益”的巨大横幅,但是走遍这个大院里的每个办公室,几乎所有的人都说对“拆托”一无所知。一位工作人员甚至说,她从来没有看到大院里还有这样的一条横幅,尽管她每天上班都必须从这条横幅下走过。对于“拆托”的选择性失明,也许正暗合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老话。“拆托”之源
求助于“拆托”、“拆闹”,正是拆迁户寻求改变弱势地位的手段。
如果有公开公正的拆迁政策,拆迁户并不愿找“拆托”。但事实上,拆迁户们发现,拆迁补偿总与“权力”、“关系”纠缠不清,谁不去争就谁吃亏。
被“拆托”坑得很惨的赵峰,其实是个头脑清醒的人。做电子商务的他,曾经在网络上查遍了所有的拆迁政策。赵峰说,拆迁办的人甚至主动跟他说“你只要找到我们头儿,补多少都好说”。他承认,这让自己有了糊涂心思,相信有关系就可以得到更多、最起码是比邻居多的补偿。
对于拆迁户们来说,根本没有和拆迁方对等的谈判机会,“找关系”是重要的“自救”途径,“拆托”也借机进入。
南京崔武律师事务所的曹小寅律师曾经手多起拆迁案件,目前正和周迅等人合著一本类似于“拆迁手册”的专著。他说,首先是拆迁中存在的拆迁管理机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拆托”有了游走于双方的空间。较多的情况是,一方面拆迁政策政出多门,普通的拆迁户必须面临极其复杂的各种拆迁政策;另一方面,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不足,甚至他们自己都无法说清拆迁政策,该给的不给,该说的不说。
前文所述周先生的遭遇正是一个典型。鼓楼区房产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拆迁公司只负责提供拆迁补偿金,下岗职工补偿款的发放则属于民政救济的范畴,所以拆迁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告诉周先生还有“下岗补贴金”。
查办徐善伟案的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反贪局姚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拆迁政策不透明,好多拆迁户对政策怎么实施、怎么落实不清楚,有些东西拆迁办不向拆迁户挑明,有一些政策他们自己掌握。不是制度性(法规),尚未规范的话,就容易产生腐败,也会让拆托从中有了获利空间。”
周迅也认为,现在拆迁的矛盾这么大,最重要的还是补偿标准的问题,拆迁的补偿标准要提高,拆迁要“完全市场化,要脱离拆迁公司的掣肘”。再加上拆迁户们对各项拆迁政策并不那么了解与信任,就给“拆托”钻了空子。
曹小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须要解决现行拆迁制度中的结构性缺陷。他说,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拆迁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政府“一刀切”地制定脱离市场的补偿价格,并与相对弱势的拆迁户直接对话。求助于“拆托”、“拆闹”,正是拆迁户寻求改变弱势地位的手段,“政府理应摆正位置,不要直接冲到第一线,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