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宁夏公安厅交管局发出通告,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规使“城乡同命同价”法律制度在宁夏正式确立,将使在宁夏境内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得到相同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2月16日《新消息报》)
同命同价的呼声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但是,有关部门一直没有从政策或者是法规的高度进行关注。同命不同价的存在,给纠纷的发生留下了空白地带。一方面是农村受害者获取的赔偿较少,一方面是肇事者认为已经按相关规定支付了赔偿。由于务工、陪护等标准的算法很是复杂,直接导致了矛盾升级,有的官司一打就是好多年。这伤害的不仅仅是“贱命”,更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宁夏将“城乡同命同价”写进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里,不仅仅是对呼声最好的回应,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更是法治精神的归位。此处应该有掌声,而且是热烈的。
同命不同价,一直倍受争议。有的专家认为,地区之间消费水平有差异,城乡之间生活水平有差异,自然在赔偿的时候就要有所区别。对于这样的观点,是难以让人接受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有悖于两个“理”。
一是违反了人间情理。我们常常说生命不分贵贱,这是我们遵循的人间情理。你杀害了富翁要偿命,你杀害了叫花子一样也要偿命。同样是因为道路事故丧失生命,有的仅仅需要赔偿10多万,有的却需要赔偿100多万,这样的赔偿显然不符合生命不分贵贱的情理。按照这种理论,大富翁和小叫花不同,城市人和农村人不同,沿海城市和山寨水乡不同,这生命不分贵贱体现在哪里?
二是违反了世间法理。我们有很多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里都有这样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等权利”。这句话不仅仅是专家们耳熟能详,就连小百姓都能说得清楚,说得明白。这句话的本质其实还是一句话,就是人人平等。城市人是中国公民,农村人也是中国公民,发达地区的人是中国公民,落后地区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既然都是中国公民,只是居住的地点不同,就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自然包括同命同价。
一样的生命,一样的热血,实在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居住点的不同、户籍的不同、收入的不同,而让生命的价值不同。人原本不应该有三六九等,在事故赔偿、生命赔偿、伤残赔偿的时候,我们不能往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宁夏的“城乡生命同命同价”写进了有法律意义的条例了,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这是法治的回归,是对生命的尊重。但是,在高兴之余,我们也需要追思这样一个问题:在户籍制度都要消灭城乡区别的今天,在城乡户口统一成居民户口的时候,生命还要分城乡吗?我们何时才能看到全国统一版本的“同命同价”呢?